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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征地和拆迁纠纷
最近十多年来,中国大陆经常出现征地、强制拆迁的纠纷,有些纠纷甚至上升为群体性事件,那么,其他国家,例如美国,是否也存在这类问题呢?美国有没有政府征用私人土地的法律和做法呢?
正当程序与公正赔偿
美国保护私人财产包括土地产权,一般说来,土地开发商征购土地,让原住户拆迁,这是私人之间的愿买愿卖的商业行为。不过,美国承袭英国普通法,联邦和地方政府一向有代表公众征收私人土地的权力,这叫Eminent Domain。而政府征地时也会引起纠纷。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规定:私人财产不得在没有公正赔偿的情况下被充做公用。后来的第14修正案明文规定:各州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私人财产。这是以宪法的形式保护私人财产并限制了各级政府的征地权。在美国,政府征地必须给予公正赔偿,还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包括让拒绝拆迁的业主打官司,甚至耗时多年,一路打到美国最高法院。
在征地纠纷中,法院逐渐把“公用”解读为“公益”,也就是说,被征用的土地不一定要被公共占用,只要征用后的土地符合“公众利益”,这也算“公用”。在1905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决,全国各地情况不同,“公用”的定义也要因地而异,比如在涉案的犹它州干旱地区,远离河水的某户农民有权要求在付钱的情况下让水渠经过另一户农民在河畔的私田,因为在当地的环境下,水源属于公用。
征用私地转给私人开放商
修公路、盖学校和造医院这些是明显的公用,可是,如果当地城市为了城市改造,征地拆迁,然后让私人开发商来开发呢?
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曾有个与政府征地和房地产开发有关的重要判决。那个年代,在离国会大厦不远的地方,有一处破败的贫民窟。首都华盛顿要清理贫民区,拆除破败建筑,然后让私人开发商在那处地点修建“商品房”和私人写字楼以及购物中心。
拆迁地段内的一家商场的业主拒绝搬迁,他们说,他们的建筑不是“破败建筑”,而政府让他们拆迁等于是从一个商人那里拿走地盘去送给另一个商人。官司打到最高法院,大法官们最后做出了对政府有利的裁决。
2005年,最高法院又重申:地方政府有权征用“非破败”的私人地产,然后转交私人开发商。
这起纠纷源自康涅迪格州的新伦敦市。1990年代末,市政府为了振兴萎靡不振的城市,决定对一处沿河地段重新开发。政府和私人开发商签订合同,然后动用了征地权。当地居民苏塞特.凯洛实在喜欢自己的小粉屋,她拒绝出售。还有一户邻居,世代居住在这里,也拒绝卖房。他们于是成了“钉子户”。
官司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最后大法官们以五比四的微弱多数,做出了对新伦敦市政府有利的裁决,认为这种开发有利于促进城市经济繁荣,属于“公用”,符合宪法。
凯洛对新伦敦案判决引起反弹
这起判决在全美各地引起了很大反弹。民调显示,多数人对这项判决不满,担心各地政府会以经济开发为名滥用征地权。人们纷纷成立组织,进行游说和推动立法活动。2006年,布什总统发布行政令,指示联邦政府在动用征地权时,目的必须是出于造福于广大公众,而不能仅仅是推动将要得到被征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私人的经济利益。几十个州通过立法,对政府为经济开发而征地的权力进行了限制。
总之,在美国,民选的政府有权代表公并为公众利益而征用私人财产,不过,这种征用,必须经过正当法律程序,而且必须给予公平赔偿。而拒绝卖房拆迁的私人业主,也有各种法律和政治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当然,任何政府行为、任何立法、任何法院裁决,总会有赢家和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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