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危旧房(棚户区) 改造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福泉高速公路莆田至秀屿支线公路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山东省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用地改变用途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查处置全市闲置土地的通知
天津市转发《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向各区县下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事权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的意见》(津党发(2008)6号),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现将《关于下放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事权的实施细则》、《关于适度下放土地整理权的实施细则》、《关于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关于扩大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管理事权的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市容属地管理的实施细则》、《关于向各区县下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事权的实施细则》、《关于增加区县财政收入政策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向各区县下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事权的实施细则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的意见》,现制定下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权的实施细则。
一、对于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不跨区域实施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权限由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扩大到1亿美元以下。
二、除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中规定必须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以及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和平衡的项目外,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对区域内各自所属内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由总投资3000万元扩大到5000万元;备案权限由总投资5000万元扩大到1亿元,其中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下的内资房地产备案项目,由项目实施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取消投资额限制)。
三、对不需要国家、本市统一规划和平衡以及补助财政资金的区县政府投资项目,区县投资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由3000万元扩大到1亿元。
四、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或采购国产设备抵免和退税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或审批,仍按津政发(2004)96号文件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本次下放的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直接下放给区县发展改革(计划)委等投资主管部门。下放的事权一律进入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按统一流程和时限办理。
六、对下放到各区县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建立后续监管制度。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等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在批复、核准或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抄报对口市投资主管部门。各区县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为项目单位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建立健全对具体审批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实现责权统一。
七、市投资主管部门有权对区县超权限以及不符合审批、核准或备案范围、条件、程序等的项目,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
八、市建设、土地、规划、消防、环保、人防、房屋管理、安全生产等建设管理部门和电力、给排水、供热、燃气、通信等配套条件审批部门,要按照上述口径配套向区县对口部门下放权力,做好有关衔接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一篇文章: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村土地承包遗留问题的意见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