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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公告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6-07-09 09:45:45

  1、征用土地要在哪里进行公告?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2、什么时候要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3、征用土地公告包括什么内容?

  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4、征用土地公告发出后被征地人该怎么做?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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