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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称《决定》),进一步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结合我省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好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以点带面,逐步铺开
国土资源部已确定我省的广州市、佛山市为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单位。经过几年的改革探索,在规范征地权的行使、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优化征地审批程序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较好保护。广州、佛山市应以贯彻落实《决定》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各市、县(市)特别是经济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地区,要借鉴广州、佛山两市的成功经验,逐步地开展征地制度改革工作,加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征收土地制度,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各县(市、区)的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每3年调整一次。制订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的区位,结合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成果来测算,并考虑地类、产值、人均耕地、土地供求关系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加快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为合理制订征地补偿标准提供科学依据,使征地补偿真正做到同地同价。同时,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在2005年4月底前全面完成对当地有关征地补偿标准规定的清理工作,凡与《决定》相抵触的,要及时废止、修改或提出废止、修改的建议,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
各级人民政府在依法实施征收土地时,应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作为首要任务来抓,要制订具体办法,采取多种措施,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要使被征地农民失地不失利、失地不失居、失地不失业。要确保征地补偿款及时足额地支付给被征地农户。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试行征地补偿款实名支付制度,即将大部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全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同时,为了保护外来土地承包户的利益,应将青苗及属其投入建设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外来承包户。依照法定的倍数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增加安置补助费的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不得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为理由,压低、拖欠征地补偿款。
为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在保证货币安置兑现落实的同时,还可试行以下安置方式:
(1)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一是建立征地安置补助专项资金制度。省、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从本级留用的土地出让金中提取资金,建立征地安置补助基金,设立专户,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困难补助。二是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可采取政府、集体和个人各负担一部分的原则筹措资金。三是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照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对在城市规划区内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转非人员,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凡符合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2)留用地安置。可按征地面积的10—15%比例划出给被征地单位作生产发展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留用地应依法办理将其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有关手续。留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的费用纳入征地单位的预算成本。
(3)就业安置。通过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整体素质,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4)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稳定的收入。在自愿的基础上,对具有稳定收入的基础设施项目(如高速公路、桥梁、水利水电、能源等项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使用权租赁、联营、作价入股或将征地补偿款作为资本金入股,参予这些项目的利润分成,获得稳定收入。
(5)农业生产安置。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当地人民政府要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四、增加征地透明度,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
一是严格执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对拟征地的拟补偿安置标准依法举行听证,听证笔录作为征收土地报批的必备材料;二是增加预公告程序。在报批征地前,向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地预公告,预公告的内容主要是拟征地范围、面积、地类以及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土地用途等。在预公告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三是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四是征收土地批准后依法进行征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为了简化征地程序,可将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合并在征地批准后一次性公告。
五、加强征地补偿款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款的兑现
各级人民政府要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从解决“三农”问题的政治高度,加强征地补偿款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款的兑现落实。要建立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在征收土地报批前,征地单位应将拟支付的征地补偿款存入银行帐户,并将预存款到位的证明作为征收土地报批的必备材料,以保证征地补偿款的兑现。在征地批准后,应按规定在3个月内全部兑现征地补偿款,征地补偿款不兑现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省农业部门要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各级监察、国土资源部门要配合农业、民政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对征地中弄虚作假,以及贪污、侵占、挪用征地补偿款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目前,各地要切实抓好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严格贯彻执行“一户一宅”制度,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鼓励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旧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各地在宅基地审批中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市、县可根据实际从本级留用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依法合理流转。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经,各地要根据省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粤府[2003]51号)精神,稳妥地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确需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在符合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可以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办理程序原则上可参考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各项办理程序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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