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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1:53:36

  导读:以下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相关政策规定、 法律责任及审批流程,各省市可能细节上稍有差异,但基本差不多。想了解相关政策的朋友可参考下:

  一、政策规定

  1.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作居住、生活而占有、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2.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村民只享有使用权。

  3.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应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城镇和集中居住点集中,禁止散点建房,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尽量少占或不占用耕地。

  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我镇 4 人户,每户宅基地标准 150 ㎡,四人以上户, 每增加一人,增加 30 ㎡,最高不得超过 200 ㎡。

  二、法律责任

  1.未经批准或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退还非 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 建的房屋。超过批准面积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2.农村村民新建住宅,不按用地审批时约定拆除原有住房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限期拆除旧房,退还原宅基地。逾期拒不执行的,由市 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审批程序

  1.建房户以书面形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

  2.村组召开座谈会,协调好相关矛盾。建房 户在村民主任指导下,填写《建房申报表》,提供户口薄、原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村组对 建房户申请宅基地的有关内容公示一周;

  3.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国土所派员到场勘察, 征求相关人员意见,检查申报材料,对建房条件 进行初审后提出具体意见,上报镇会办;

  4.村民主任到村建部门办理好《选址意见书》,将原件连同申报表及附件材料提交国土所;

  5.国土所长审查签字后,报镇分管领导签署 意见,加盖镇印章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由 国土所颁发《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通知书》,由镇相关部门颁发《江苏省村镇建设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执照》;

  6.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7.公示期满无异议,村民主任约定时间,持批准文件由国土、村建等部门会同村组现场放线 定界,并填写跟踪管理卡;

  8.建房户在竣工后 30 日内向国土所申请验收,对验收合格后由国土所按程序办理用地变更手续,报市国土资源局核准,由市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各地区有政策不一样的可在评论跟帖,大家交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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