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正定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正政[1998]35号
正定县人民政府
印发《正定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正定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正定县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九日
正定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严格控制农村居民建住宅占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
二、农村新旧宅基地均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三、农村居民因买卖、继承、赠予房屋,以及规划等原因调整宅基地,发生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在三十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四、购买住宅的农村居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五、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没有编制建设规划的村庄和未经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划的村庄,一律不准申请批放宅基地。
六、采取措施,下大力量整治空心村。宅基地建设要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努力做到内部挖潜,在旧村改造上下功夫,严格控制村庄外廷,今后一律不得在村庄外围占用耕地和其他土地新安排宅基地。
七、规范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申报宅基地的村在必须备有"两图一表"资料,即:宅基地现状图、宅基地规划图和宅基地发入十年早知道一览表。先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再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地手续。
八、引导和鼓励农村居民建多层住宅。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要求改善居住条件愿望的增强,在条件具备、经济发达、地处黄金地段的村庄,如二十里铺村、小马村、百兆通村、南石家庄及正定镇建成区内的村街,严禁再建平房,要向多层住宅楼发展。县城内的建筑层数、高度和风格遵照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的要求进行。
九、批放宅基地要实行三榜公布制度。村委会申报宅基地要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经村委会审核同意上报的名单和依法批准建房户的名单都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十、审批农村宅基地要坚持按程序报批,即由个人申请,村民代表讨论,村委会同意,报乡(镇)政府审核,由县政府批准。坚决纠正和禁止乡村干部私自乱批滥放宅基地。
十一、认真掌握农村宅基地的批放条件。《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要严格遵照执行。对年龄未满18周岁的,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另立门户的、出卖出租住房的等要严格禁止批放宅基地。
十二、根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其协议合同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对在该土地上新建的住宅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并对买卖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双方当事人处以按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十三、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的,要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地土新建的房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过去建新不拆旧、一户占多处住房的,村委会对多占的宅基地要依法收归集体。
十四、无权批准、越权批准或超标准多批的宅基地,共批准文件无效。新建住宅除按本办法第十三条处理外,对建房户造成的经济损失,要由无权批准或越权批准者负责赔偿。对主要责任者提请法律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十五、根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非法占地建住宅的农村居民,受到限期拆除处罚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对施工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拒绝阻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十六、土地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借故刁难,不得以权谋私。对弄虚作假、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交有关部门处理。
十八、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九、本办法由正定县土地管理局解释。
二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 上一篇文章: 昆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