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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私自转让宅基地给城镇居民无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1:54:16

    村民私自转让宅基地给城镇居民无效

  前,宣城市宣州区法院审结一起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纠纷案,判决确认被告杨某与原告郑某之间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协议无效,被告杨某返还原告郑某土地转让款3万元。
  2005年12月,宣州区济川办事处城东村农民杨某以3万元的价格将村里分给自己的宅基地卖给城镇居民郑某,并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双方约定,杨某的259平方米的宅基地永久性转让给郑某,作价3万元,双方遵守协议。2006年2月,郑某交付给杨某3万元转让款。2007年12月,原告郑某以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土地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杨某返还其3万元的土地转让款以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均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私自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杨某将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城镇居民郑某,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属无效协议,应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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