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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收房期间所产生的物业费应由谁承担?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57:03

不动产

  1、在符合交房条件的情况下,买受人逾期收房的,逾期收房期间所产生的物业费、供暖费等应由谁承担?

  对于不动产来讲,费用承担以及风险转移等均以不动产的交付为划分基准,不动产交付以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以后由买受人承担。因此,回答这个问题的关键即在于判断商品房是否已经交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可推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应当视为标的物已经交付。因此,在符合交房条件的情况下,买受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收房,也应当视为开发商已经将房屋交给了买受人,买受人不仅应当承担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而且也应当承担自开发商通知交房之日起该房屋的物业费、供暖费等有关费用。

  2、业主逾期未收房,物业费由谁承担?

  从常理判断,交钥匙或者交房卡后,房屋买受人才能进入房间,因此,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采取“交钥匙”作为一手房的交付标志。但是如果房屋买受人延期收房或者拒绝收取钥匙,将会造成开发商的风险。因此,实践中为规避上述问题的产生,开发商往往会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增加一条:逾期不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手续,经书面催告一次仍未来交验的,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视为转移,相关风险责任由买受人承担。这一条款意味着,只要在庭审过程中提交了《商品房交付通知书》以及催告证明,即可向房屋买受人主张物业费。

  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开发商拟定并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这种约定是否完全有效呢?其实,判断该条款是否可以直接适用需要分成两类情况进行讨论:第一种情况是房屋买受人在没有任何理由不收房的,这种情况下应当判定业主主观上存在“恶意”,进而直接适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该房屋视为转移,并由买受人承担物业费;第二种情况是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那么就需要判定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是否符合交付标准。如果房屋符合交付标准,例如已经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或者虽然存在质量问题但不影响实际居住使用的,仍然应当认定由买受人承担物业费,反之,则应当由开发商承担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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