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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定购房尾款的支付时间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56:57

条款

  1、争议条款:

  ①在未具体约定过户日期情形下,“余款过户前两天交付”的约定极易混淆事实。

  ②“买方拿到产权证复印件同时付清余款”,对买方而言,应明确为变更后的产权证;对卖方而言,应注意该条款通常会被理解为先办下过户手续,而买受人的付款义务在后。

  ③“除银行贷款以外的款项待房产证过户完毕后付清”,“其他款项”是否指“工本费、律师费、保险费”,是否包括“房屋尾款”,容易产生争议。

  ④“卖方在收齐买方楼款时交税过户”,卖方的过户递件手续须先行情形,卖方以收全款抗辩理据不足。

  2、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通常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尾款在交房时或办理过户手续时支付,虽可能在同一天发生,但亦存在先后顺序。一旦较真,谁先谁后,就易成为任何一方的借口,导致纠纷产生。为防止此种情形出现,当事双方应对具体交房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交房后尾款支付方式、因房屋质量等问题导致交接出现困阻后的补救方案进行明确约定。

  (2)房屋对房款或定金交付有明确日期约定的,主张在该日期已履行付款义务的买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明确约定支付定金后入住的,对于未支付定金而入住的,双方应有书面说明。

  3、相关案例:购房尾款的支付时间

  2009年12月,王某以总价款60万元购买茅某二手房一套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关于尾款支付约定"全款到位交房,交房时支付尾款1万元、关于交房约定"茅某于2010年2月5日前腾出系争房屋并通知王某进行验收交接,王某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三日内对房屋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后茅某将房屋钥匙交付给王某作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签约后,王某支付茅某房款59万元,茅某于2010年3月19日要求王某支付尾款1万元未果,遂诉至法院追索.王某主张以茅某逾期交房应付违约金、未结清物业费抗辩.

  分析:合同明确约定"全款到位交房,交房时王某支付给茅某购房尾款1万元",现双方确认已于2010年3月19日交房,而王某未能按约定支付尾款,故茅某诉请应予支持。

  王某称茅某存在逾期交房等诸多违约行为及收取约定交房日以后租金的情况,即使属实,与本案亦非同一法律关系,故不能成为王某拒绝向茅某支付购房尾款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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