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卖房的告买方:还我税费票据
去年二手房市场紧俏,由买房承担卖方应缴的税费,成了行业的潜规则。近日,天河法院审结了一宗因此发生的纠纷。买方罗小姐帮卖方杨先生缴税后,拒绝返还以杨先生姓名为抬头的税费票据,由于杨先生需要税费票据申请退税,随后双方对簿公堂。法院最后判决,罗小姐应将这些票据返还给杨先生。
去年9月29日,罗小姐和杨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杨先生将一套房屋以512000元的成交价出售给罗小姐,双方同时约定一切税费由买方罗小姐承担,但合同并未约定税费凭证归谁持有。
杨先生回忆,交易完成后,罗小姐支付了所有税费,并以杨先生的名义开具了票据,但票据她自己保留了。
不久后,杨先生又购置另一套房子。买房后他才知道,按照目前广州市的有关规定,在一年之内,先卖后买房产,可以申请退税,但需要持有之前缴税的凭证。
随后,杨先生向罗小姐索要之前的票据,但遭到拒绝。罗小姐的理由是,票据所对应数额是她交付的,票据是其支付款项的凭证。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这宗纠纷。法院认为,在案件中,现原告杨先生、被告罗小姐在合同中约定由罗小姐承担这两项费用,这一约定实际上可理解为杨先生变相增加了房屋成交总价。罗小姐如果不接受,完全可以选择不购买案涉房屋。罗小姐缴付费用后,所取得的票据以杨先生名义开具,是杨先生纳税和产权过户的凭证。因此,罗小姐理应将这些票据返还给杨先生。
宣判后,杨先生、罗小姐均表示服判,目前,罗小姐已退回了这些票据。
■提个醒
合同应约定票据归属
二手房交易的行业人士透露,由于广州市实施了新的契税政策,且一般情况下买卖双方对于交易契税票据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并不重视,在合同中也没有明确约定,因此容易引发纠纷。此类型的纠纷以往比较少见,属于新类型纠纷,因此房屋买卖双方最好能够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契税缴交后的凭据归属,以减少纷争。
- 上一篇文章: 上海税务局有关非居住用房的税收政策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