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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广告能否作为合同的要约?
法律堂
读者严小姐问:我此前在城区买了一个楼盘的房子,当时该楼盘外立面已经挂出广告牌,称有某大型零售卖场即将进驻楼盘。但是我最近又听说,那个卖场进驻楼盘的事情可能黄了。我想问,开发商的销售广告算不算房屋买卖合同的条款?如果以后这个卖场没有进驻我们楼盘,我能够追究开发商的责任吗?
另外,在楼盘沙盘上,我们还能看到小区某处有垃圾中转站这样的标识,不过销售人员说,在规划上其实是挪走了。
如果我收楼时还是见到有这个垃圾中转站,开发商的口头允诺算是违约了吗?
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唐全洲律师答:通常情况下,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往往不够具体、明确,一般只作为要约邀请,而不作为合同的要约,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合同约束力。如果出卖人在合同中对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约束力进行认可的,或者将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作为合同附件的,该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即构成合同条款。
《商品房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该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没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里的重点问题是,这条司法解释的适用限制是在对“开发规划(俗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如果广告中是对开发规划范围以外的说明和允诺是不能视为合同条款的,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商对周边环境的承诺是不能视为合同条款的。
至于垃圾中转站的问题,沙盘上有,销售人员说会搬走,将来收楼的时候,如果你没证据证明销售人员说过此话、以及中转站会对合同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话,也就无法证明开发商违约。
Q&A
收楼时要交装修推广费?
市民郑先生:我住在樟木头,我们这期业主刚刚交楼,但物业公司要向我们强行收取600-1500元/户的装修推广费。我查过有关装修费用的物业收费名目,发现没有装修推广费这一说。但物业公司又说装修前每个楼盘都要收的。想问下,“装修推广费”到底是什么?
答:在有关物业管理条例中,确实没有有关“装修推广费”的规定。但在业主装修新房期间,物业公司可以收取装修保障金。如果业主在装修施工期间,损坏了社区的道路或墙壁,要从中扣除一部分资金,用做维修费。如果没有对公共空间造成损坏,装修保障金要全部返还。目前该保障金的收费标准是4元/平方米。
风水堂
阔叶常绿植物放客厅易招财
问:下个月就要搬新家了。我打算在家里摆点植物,既能净化空气,又能美化环境。但是,在买花的时候,听买花的老板说家里种植物跟风水有很大关系,这让我有些担心。我想请问一下,家里要摆设植物的话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麻烦老师指点一下。
德名堂文化交流中心董事李东明老师回复:家中摆设植物除了能够美化环境、净化空气之外,还有一些情况是必须在家中摆放植物化煞的。比如,居住楼层高于九层的时候,由于缺少地气,在家摆放植物就大有必要了。还有就是家中有入户大门和房间门相对或者相冲之时,也可以适当地摆放植物,起到屏风的装饰、化解、挡灾的作用,美观而实用,效果比较好。摆放在家里的绿色植物最好是常绿阔叶类,而且要放在家中生旺的位置。植物从属性上也有阴阳五行之分,摆放在不同的地方可以为运势带来不同的调解作用。
通常情况下,阔叶常绿植物放客厅财位招财。因为在风水上来看,可以用有生命或有生气的物质来增加财富,用热能或实质的钱币来引财。因此,在家中生旺的位置如在客厅财位上摆适当的植物就能起到招财改运的作用。放在财位的植物最好是常绿植物,并选择那些叶形圆润而宽大的,取其圆满丰大和常绿的意思。适合的品种有金钱树、君子兰、发财树、招财树、鸿运当头等,都比较旺财。
建议在家中尽量不要摆放一年四季开花或者带刺、攀藤的植物,开花的植物摆放不当的话,很易引起烂桃花,招惹不必要的麻烦。而带刺的植物,如仙人球、仙人掌等,容易引起口舌纠纷,不利人际交往,如果摆放在卧室还会影响夫妻感情。至于攀藤类植物,阴气较重,会吸收正能量,容易引起各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还会使人思路紊乱,因此尽量不要在家中摆放,以避免带来不利的影响。
法律堂
读者严小姐问:我此前在城区买了一个楼盘的房子,当时该楼盘外立面已经挂出广告牌,称有某大型零售卖场即将进驻楼盘。但是我最近又听说,那个卖场进驻楼盘的事情可能黄了。我想问,开发商的销售广告算不算房屋买卖合同的条款?如果以后这个卖场没有进驻我们楼盘,我能够追究开发商的责任吗?
另外,在楼盘沙盘上,我们还能看到小区某处有垃圾中转站这样的标识,不过销售人员说,在规划上其实是挪走了。
如果我收楼时还是见到有这个垃圾中转站,开发商的口头允诺算是违约了吗?
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唐全洲律师答:通常情况下,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往往不够具体、明确,一般只作为要约邀请,而不作为合同的要约,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合同约束力。如果出卖人在合同中对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约束力进行认可的,或者将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作为合同附件的,该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即构成合同条款。
《商品房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该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没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里的重点问题是,这条司法解释的适用限制是在对“开发规划(俗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如果广告中是对开发规划范围以外的说明和允诺是不能视为合同条款的,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商对周边环境的承诺是不能视为合同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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