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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丢车 车主向管理者讨个“说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09:12




  刘某于2002年初花12.1万元购买了桑塔纳汽车一辆。此后,车一直由刘某单位司机高某驾驶,高某家住朝阳区双龙小区,在小区内有负责小区管理的某房修公司划定的部分车位。刘某每月都交纳存车费120元并在车区域内31号车位停放车辆。

  2002年底的一天清晨,高某发现车辆被盗。报案后,公安部门出具了《机动车案件专用证明》,发案地是双龙的停车场。

  刘某和房修公司因为车辆赔偿的问题发生争议,刘某将房修公司诉至法院。刘某认为,在交纳了停车管理费后,与被告之间已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合同关系,被告未能尽到管理职责致使车辆丢失,负有赔偿责任。要求赔偿购车款、购置附加税、司机误工损失及交通费。被告认为,原告不能证明车辆确实丢失,也不能证明车辆在小区内丢失。被告收取的是占地费而非存车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车辆停放在被告在朝阳区双龙设立的停车区域内,每月收取原告存车费事实确凿。从字面意思来讲,“存”即有“寄存”之意,原、被告之间对原告所有的桑塔纳轿车在特定时间内已形成保管关系,但被告对车辆疏于监管。而公安部门的证明已足以说明桑塔纳小轿车丢失的情况,能认定车辆丢失是因被告保管不善造成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购车损失及购置税,因车辆已由原告使用半年多,应考虑折旧,原告其他没有证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据此进行了宣判:被告赔偿原告购车款、车辆购置税损失共12.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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