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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合同暗藏八类“霸王条款”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31:29

厦门市工商局调查10家企业格式合同,发现普遍存在不平等条款
  昨日,厦门市消费者委员会召开新闻通气会,针对厦门市工商局近期对10家房地产企业的购房格式合同条款的调查结果,揭露这些房产交易格式合同存在的八类“霸王条款”,并请律师加以点评。据了解,工商部门将督促企业对违规条款进行整改。对一些未违规却强人所难的条款,将督促企业尽快修改。

  今年5月起,厦门市工商局对10家房地产企业的购房格式合同条款进行检查,其中4家是国有企业,5家是私营企业,1家是外资地产商。检查结果发现,被抽查的格式合同中普遍存在不平等格式条款。

  这八类“霸王条款”分别是:

  ■业主不能享受外墙使用权。律师指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建筑物外墙、屋顶平台等系属共用部分,业主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买房人不能要求调整合同条款。

  ■产权证备案时间过长。律师表示,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如测绘成果等)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买卖双方违约金不一样。

  ■开发商延期交房免责范围过大。

  ■出卖人单方指定物业管理公司。

  ■开发商发布的广告“不算数”。律师指出,商品房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仅能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销售广告、宣传材料、平面图、样品屋及口头解说,作为是否购房的参考。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不约束双方”条款,对抗商品房买受人,显然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认购书只规定认购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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