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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12:01

1999年4月1日开始,天津市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限额和还款方式进行调整,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由原来不超过借款人夫妇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0倍提高到15倍,贷款最高到8万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超过市统一规定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内资企业缴存标准的,最高限额提到10万元。另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由来按月等本等息还款方式调整为等额本息递增还本递减还息,或等额本金递减还息两种还款方式。

  新规定还允许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剩余贷款本息,应还利息按剩余本金实际占用天数乘以与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对应的现行利率计算;也可以在归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的同时,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归还后,贷款利率、还款次数不变,并按剩余贷款本金重新计算月应还款额;也可以提前预还几个月贷款本息,但不能跨年度预还,归还后,借款人仍按原月还剩余贷款。4月1日以前已发放的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实际贷款额度取下面第1项、第2项计算所得的最低值。

  一、按月工资总额计算的贷款额度。

  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总额之和×A×12个月×贷款年限。

  A为职工个人还贷款系数。还贷能力系数按贷款期限1至5年、6至10年、11至15年,分别为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总额的30%、35%、40%。月工资总额由借款人及其配偶上年每月缴存公积金的月工资总额确定。

  二、按房屋造价计算的最高贷款额度。

  1、职工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房价×70%;

  2、购买现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房价×50%;

  3、自建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房价×70%;

  4、大修自有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所需费用×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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