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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购房委托合同书
委托代理合同
(200)字第 号
甲方:
乙方:
甲方因与 (出售方)房屋买卖专项事务,特委托乙方进行代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赵建高律师为甲方与出售方商品房买卖事务中的代理人。甲方应向受委托的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并注明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
二、乙方律师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认真负责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或推诿。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的相关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的,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所收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和委托期限见《授权委托书》。
六、根据双方协商,甲方应向乙方交纳律师服务费共计人民币 元(其中含交通等正当支出费用人民币 元),于本合同签订之当日交纳。经办律师在办理案件中发生的以下费用包含在上述律师费内,不再由甲方承担。这些费用包括:交通费用、电话费用、文件快递费用、复印费用等费用。
七、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义务
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在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承担以下义务:
1)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必须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客户的最大利益;
3)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应当及时向客户报告有关案件或法律事务的进展情况;
4)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无权超越客户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客户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就本协议约定的律师费和其它费用外,无权要求客户支付任何其他款项。但如有必要需律师代缴代付而给予其他机构的费用除外;
6)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及时通知客户;
7)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对客户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客户秘密。
八、客户承担的义务
客户应承以下的义务:
1)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真诚合作,向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如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信息,如实陈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2)如与案件或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3)如客户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及时通知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4)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它费用;
5)无论何种情况,客户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提出的要求都不得违反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
九 费用清单和支付
1)律师事务所于客户应当支付律师费用之前,应告知客户应支付的律师费和其它费用的金额。如约定按时收费的,则客户有权利要求查询案件或法律事务工作的时间记录单;
2)客户应当及时支付律师费及其他费用,
3)律师事务所在收到客户的付款后,应当向客户出具专用的发票(或收据);
十、客户财产的保管
1)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收取的由客户提供的正文资料、文件、其他物品以及因案件而取得的执行所得和其它所得均属于客户的财产,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完成法律服务后,应将客户财产移交客户。
2)如果客户未接受移交的,律师事务所有权代为保管或将客户的财产移送公证机关提存,由此而产生的费用支出均由客户承担。
十一 、若甲方不按时支付上述费用,则乙方有权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案件或法律事务延误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代理律师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的履行地为乙方办公机构所在地。
十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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