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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买房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并可请求房屋开发商赔偿损失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31:35
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买房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并可请求房屋开发商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什么是“房屋的主体结构”? 建筑学对这个概念的解释是指房屋的主要构件相互连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主体结构必须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强度、韧性和稳定性,以确保承受建筑物本身的各种载荷。我国的《建筑法》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只付预付房款,还没有交付的房屋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买受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并可请求赔偿损失。房屋交付后,买受人认为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可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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