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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了十万买房定金后反悔 买家被判支付违约金
一套伊顿国际城的房子被抵押在银行里,房主邹女士又想把它卖给徐女士。由于各种原因,买卖双方签了转让契约后房子没交易成,还为谁违约闹得不可开交。
买家大呼“上当”
2013年8月中旬,买房的徐女士向市法院起诉,称自己付了定金才知道,她打算买的这套房子已经抵押给银行了。
徐女士一方称,2012年10月,她通过市区一家房产中介,和房主邹女士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契约》,房屋总价188万元,约定分三次付钱。签字后,徐女士先付了10万元定金,可随后她从房管局查询得知,这套房子处于银行抵押状态,房主向她承诺,“支付房价余款前,肯定能涤除担保,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交给中介保管”。
双方本来约定同月月底前再付160万元,可因为没有这两本证,徐女士觉得自己被骗,要求“见证再付钱”,迟迟没有付款。事情拖了7个月后,房主把房子卖给了别人。
房子没买到,还被没收了定金。徐女士主张对方归还10万元定金,并承担10万元违约金。
卖家直指对方反悔
不知情地买了抵押房,听了一面之词,徐女士吃亏了。可法庭审理过程中,房主邹女士坚称,徐女士签字前就知道“抵押房”的事情,后来因为房价涨跌以及车库问题反悔了。
法庭上,被告邹女士一方出示了QQ聊天记录,证明自己多次催她付钱,她明确表示房子不要了,也没有提及“抵押房”的事情。对方交了10万元定金后,自己就把这套房子的钥匙交给了徐女士。
邹女士认为,按照约定,徐女士第二次付清160万元,她就能拿这笔钱补上向银行抵押的160万元,拿回房子的两本证,马上交给徐女士。
不料付定金一星期后对方反悔,故意说不知情“抵押房”,还把自己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查明,买家违约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契约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确认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谁违约?
原告、被告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契约中明确,当时邹女士只向中介提供的是契证,而未提供房产证和土地证。若邹女士未办妥房产权证,定金暂由中介保管,待交付房产权证之日即转给邹女士。这说明,徐女士当时是知道该房屋有银行抵押贷款的,所以直接向被告邹女士支付了定金10万元。
后因徐女士自身的其他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房屋款160万元,致使房屋转让合同迟迟未履行,显然属原告先行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遂依法判决解除这份房地产转让契约,并驳回原告徐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徐女士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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