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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购房合同备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32:08
1、购房人(单位)在交付购(包括订金、首付款、款)时,一定要向房地产开赴企业索取由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资金收存通知单”。
该通知单共分为四联,一联由留存,二、三、四联给购房人(单位),由购房人(单位)持此三联到预售资金开户银行交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取购房款,否则,购房人(单位)可拒绝履行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反映解决。
2、购房人(单位)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须持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通知单第三联到烟台市房产交易中心备案,合同自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如购房人(单位)不按要求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房产管理部门对其申办的权属登记一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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