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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里“霸王条款”效力如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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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1日,邹城市工商局工作人员刚一走进办公室,“叮铃铃”一阵电话声急促地响起来,“谁啊?这么早。”小罗一边想一边拿起了话筒,只听见里面一阵咆哮:“这还有没有天理了,你们工商机关可得管管啊。”小罗一听,就迅速拿出纸笔,他知道这一定是消费者要投诉的。电话里,他还一直安慰对面的那位男士,表示工商机关在职能范围内,一定会维护他的合法权益,一番安慰后,电话那头的男士终于平静下来,并讲述了事情的经过:他自称姓王,在邹城东城新区看中了一套商品房,各方面的条件他都比较满意,王先生也为能找到这么合意的房子感到非常高兴,决定立即购买一套,但就在签约合同时,王先生却发现合同中有些条款明显地不对等,有店大欺客的嫌疑,王先生多次交涉,但开发商仍坚持认为他们的合同没问题,对王先生的诉求置之不理,王先生本想干脆不买了,再去找房源吧,但王先生已历经了半年的辛苦,好不容易才找到这么一处合意的,这又让他有些不甘心,再说了,如果再相中一处,又是这样的合同条款该怎么办?王先生想着想着,越想越生气,于是便决定向工商部门投诉。

  接到王先生的投诉后,邹城市工商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了相关调查。通过调查发现,该公司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第七条“买受人的违约责任”内容为“买受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在30日之内,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至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第九条 “出卖人违约责任”内容为“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如超过合同交付期限180日,买受人可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6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给付利息”。以上这些条款,证实了王先生的说法,消费者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格式合同,开发商利用格式合同条款加重了消费者违约的责任,并且和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明显不对等,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开发商已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将对合同进行整改,执法人员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合同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责令立即更改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王先生行动不仅维护了个人利益,也维护所有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他感到非常高兴,一再对工商人员的辛勤工作表示感谢。在此,执法人员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仔细查看合同条款,尤其是在购买商品房等大宗商品时,当发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寻求正当渠道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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