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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的儿媳能否继承公公的房屋?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08:15

  黄律师:

  五年前我的丈夫因车祸不幸去世,留下年迈的父亲需要照顾,而丈夫的妹妹又远在国外,我就一直照顾自己的公公。一直到我改嫁后也没有间断对公公的照顾。今年年初公公过世,留下了两间房屋,前夫的妹妹突然从国外回来说要完全继承这两间房屋,我认为我一直照顾公公,应该有权继承房屋,而前夫的妹妹却说我已经改嫁了就没有权利再继承她父亲的房屋了。请问,我能够继承公公留下的房屋?

  殷女士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一般情况下,丧偶的儿媳对公、婆的遗产是没有继承权的。但是,我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都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可见,儿媳在丧偶之后无论是否改嫁只要仍然对自己的公婆履行赡养义务,就可以继承公婆遗留的房产。

  那么什么才是“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如果儿媳在丧偶后只是偶尔来看望一下公婆,或赡养了一段时间就不再赡养了,就不能认定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也就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来继承公婆的遗产。

  本案中,殷女士在丈夫去世后的五年里一直没有间断对公公的照顾,即使在改嫁后也仍然照顾老人到去世为止,应该认定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所以,殷女士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来继承公公的房屋。当然,殷女士前夫的妹妹也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这两间房屋应该由两人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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