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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提醒购房者:遇上预售房纠纷要三不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09:12

近几年的购房热让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也呈逐年增多的趋势,但有些购房者在为自己维权时,缺乏对相关法规的研究以及证据支持,最终有些诉求难被支持。业内人士提醒购房者,维权要“依照规定、注重证据”。

  “没证”逾期交房300余天

  法院:开发商赔偿违约金

  市民黄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后给付了房款,但由于房地产公司无法向黄某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证等,导致逾期交房300余天,最终双方对簿公堂。日前,法院经审理,判令房地产公司赔偿黄某各项损失3.6万余元。

  原告黄某诉称,其于2005年2月17日与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的交房日期为当年12月31日,但签订合同至今,该房地产公司都未向其出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房屋销售许可证和消防验收合格证等证件,使其无法入住诉争房屋,一家只得在外租房居住。据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因逾期交房而产生的已付款利息、违约金、租房费及采暖费等损失。

  庭审中,被告房地产公司辩称,涉诉商品房并非原告所说,其实已经符合了业主入住的条件,由于施工单位不配合被告办理新建商品房准许使用证,故无法出示给原告。此外,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租赁协议等均不认可。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2月17日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对被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做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交付了房款,但被告至成诉时仍未交房。

  另查,根据本市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被告至成诉时仍不能向原告提供《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证》《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等相关文件,导致原告无法入住及在外租房居住。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对被告逾期交房所要承担的责任也有规定,故法院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而对原告提出的采暖费支出,因与被告违约无因果关系,故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依照《合同法》规定,违约金和实际损失不能重复计算,在本案中,违约金数额不能弥补原告的租房费损失,则违约金应以原告的房租替代。最终,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已付款利息、租房费等损失共计3.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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