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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完成居间义务 购房者应该按约支付佣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10:29
王某认为中介公司在房屋居间过程中办理贷款拖沓,造成自己往返京沪四次,历时五月,因而不同意支付佣金,后被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长宁法院一审支持原告,判决王某应在十日内支付佣金21150 元。
去年6月底,王某、中介公司、卖方就买卖虹桥路某房屋事宜一同签署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在十天内再签定《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于签定买卖合同当日按照本协议约定价款的1%支付给中介公司作为佣金。7月底,王某与卖方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中也明确了该中介公司为居间介绍、代理的房地. 产经纪公司。然而,王某的银行贷款手续一直办不下来。在中介公司的要求下,身处北京的王某不得不为此往返京沪四次,前后历时五个月,最后,还是卖方托了朋友才办成此事。王某因此认为中介公司未尽到义务,拒付佣金。而中介公司认为办不了贷款是因为王某自身的资质问题,不能归罪于公司,在几番催讨未果后将王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在原告的居间服务下,被告与案外人即出售方签定了正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且被告委托原告购买的房屋实际已交易成功。原告已完成居间义务,被告应按约支付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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