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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清定金订金诚意金 购房不上当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约前向其收取一定费用是目前较为普遍的一种做法,并常被冠以“定金”、“诚意金”、“订金”等名称,但对如何返还却都没有明确规定。法律人士表示,买家要擦亮眼睛分清三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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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房合同的常见疑问
商品房购房合同范本一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与定金仅一字之差,在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合同履行的只作为抵充房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数返还。
诚意金——即意向金,是十几年前从港台地区传过来的叫法。这在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多有体现,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中介与买卖双方之所以签订什么诚意金条款,主要是由于我们交易市场的诚实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交易主体为了各自的利益往往会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损害一方的利益。
业界声音
违规收取定金为何屡禁不止?
不仅是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全国不少城市在开发商违规收取定金方面也采取了明令禁止的态度。尽管禁令不少,但仍有很多开发商在定金的收取上,巧立名目、花样翻新,从品种到数量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买家的心理诱导。
随着近几年楼市的持续升温,定金更是购房的一个筹码,定金不但要交,对于买房心切或投资心切的消费者来说,交了定金似乎来得更踏实更有保障。同时,在开发商的“下定即可享受9.5折优惠”、“下定的VIP客户可享受优先选楼权”等广告词诱惑下,买家更是甘愿拿出几万元的定金。“这都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楼好卖了,买家自然会愿意交定金”。粤沛地产副总经理黄春分析。他说,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就开始收取买房人认购金这种做法,其实是在打 “擦边球”。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开发企业只有在取得房屋销售的合法证件后,才能收取买房人的定金,而定金是等同罚金的。即因购房人的原因不履行购房合同,定金不退;若属开发商违约,是要双倍赔偿的。但属于认购房屋而收取的订金,购房人是随时可以选择退房的。
此外,地产专家韩世同表示,政府及有关部门缺少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禁止开发商违规收取定金也成为定金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有了规定还必须有实际行动,有关部门必须不定期抽查,并对违规现象及时进行相关处罚,方可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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