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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购房合同时,千万要弄清“配”和“送”的区别
2013年翟小姐购买洛阳某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一套,翟小姐所持合同附件注明 “此住宅免契税和赠送5000元奖品(家用电器)”,并约定交房时间为2014年5月31日。2014年11月24日,物业公司代表开发公司出具“准许入 住通知书”,同意翟小姐入住。但是承诺的赠品开发商却迟迟不予兑现。
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杜鹏律师接受翟小姐的委托后,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支付赠品款及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开发商涉嫌违约,应支付违约金和奖品款
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如下:
双方在合同附件明确列明赠品内容,并加盖开发公司合同专用章,其应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开发公司未依约履行,构成违约。
开发公司所持合同无此约定并不能否认其对翟小姐所作的承诺行为,依法判决开发公司支付翟小姐奖品款5000元。
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4年5月31日,但开发公司未如期向翟小姐交房系违约行为,应当支付违约金。
律师分析开发商拒不履约,宣传资料也能作维权证据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开发商应支付翟小姐奖品款5000元及支付因逾期交房造成的违约金。
现实生活中购房者并不都是像翟小姐这样把购房的优惠条件写在合同里,更多的是开发商单方面的承诺,并没有书面合同予以确认。这种情况下购房者该怎样维权?
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也是购房者以后维权的证据。并且出卖 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 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购房者在购房时应当保留好该商品房的相关宣传资料,做到防患于未然。
律师提醒
市民签订购房合同时,千万要弄清“配”和“送”的区别
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优惠条件或附赠物,广大消费者在购房时应当要求出卖人将该承诺明确记载在合同中。如果承诺不是以合同条款形式,而是以便条、附注形式记载的,应当要求出卖人签名或盖章确认。对附赠物品的型号、规格等特征,如能约定,最好事先约定。
商 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争议条款: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屋配备设施设备,在合同中体现为“配”是否等于“送”,在出现纠纷时,开发商会以《新华字典》里也没有解 释“配”带有“送”的意思,而要求购房者支付相应的费用。所以,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配备设施,哪些赠送哪些收费,提前做好约定。
商品房订购协议上写明的赠送项目,在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将赠送项目一并载入,避免以后开发商以赠送项目已取消为由拒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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