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
买卖合同,是财产流转的基本法律形式,在我国原有的民事立法如《经济合同法》中称为购销合同,《合同法》迳称之为买卖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的一种,受《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一般规定的调整,其概念可定义为: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移转房屋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
1.一般地,房屋买卖合同由以下内容构成:(1)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为房屋出卖人和房屋买受人。房屋出卖人是指有资格出卖房屋的人,一般是。关于房屋买受人的资格,以前有较多的限制。如不具有某城市户口,就不能在该城市买房;一些城市有外销商品房与内销商品房的区别。随着改革的深人,这些限制渐渐取消。但仍有一些限制:经济适用房的买受人必须为城镇中低收人家庭。这是由国家建造经济适用房的目标决定的。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2.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所在的建筑物的坐落、房屋的楼层、朝向、房屋质量(包括质量文件的提供)、户型空间、面积、建筑设备、电力和通讯情况、供暖与燃气情况、装修情况、室内环境情况(日照、自然通风、室内保温、房屋隔热、噪声隔音、电磁辐射)。(3)价格条款。包括总房价、付款的方式、进度等。(4)房屋交付。交付的时间、条件(前提)、迟延交付的责任。(5)所有权证的取得。包括取得时间、违约责任、办证费用的负担。(6)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情况的约定。(7)违约责任。(8)争议的解决。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在纠纷发生时选择纠纷解决的方法,即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3.出卖人及买受人的附随义务。依《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负有附随义务,主要指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危险负担。买卖合同中的危险负担,是指在买卖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当事人哪一方负担的问题。《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原则上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时间作为风险移转时间,由标的物的占有人承担风险,而不论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但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则依法律规定。
- 上一篇文章: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因不因为虚假交易而无效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