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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提示: 购房前要看清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28:17

连日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协议时,未看过其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就交付了订金,而在进入购买房时,才发现合同条款相差太大,要求退订金被拒,成为南宁市工商部门(12315中心和第五工商所)投诉热点,多达20多起。为了最大限度降低风险,第五工商所提醒消费者签订认购协议书时,注意5种方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商品房买卖合同投诉热点

已交订金 未看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

10月20日,居住在南宁市大沙田平元街的郑女士来到南宁市工商局双生分局第五工商所投诉称,10月1日,她到广西一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开的楼盘观看,在售楼人员的说服下,她认购该楼盘的一套商品房,在签订认购书协议时,就交付了1万元的订金。根据协议约定,郑女士要在10月6日去办理相关手续。 10月6日,她来该开发公司签约,而在这时候,开发商才拿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出来,她看见合同书内容里面提到的公摊面积比较大,交房日期及办理交付房产权证等条款与开盘时销售员说法相差太大,就提出修改合同书内有关条款的意见,但开发商拒绝接受修改。于是,郑女士不想再购房,要求开发商退还订金。但开发商拒退还, 理由是协议书上写明对方看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

记者从众多投诉材料中发现,开发商在认购协议书中,或在第一行,或在中间内容写着消费者已详细看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但是,开发商并没有主动给消费者看合同书。许多购房者都碰到与郑女士一样的情况,多达20多起。

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纠纷

签商品房认购书 :具有合同法律效力

据管理房产投诉的市工商局第五工商所所长苏庆昌介绍,认购书作为一种担保形式,已在房地产交易中广泛运用。但是,很多购房者认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只有最终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合同,而商品房认购书不是正式合同仅是意向书,不具备合同书的约束力。因此,误认为认购书中的订金罚则没有约束力。

苏庆昌提醒市民,商品房认购书已具备合格的主体、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形式合法4个构成有效合同的条件。因此,商品房认购书是具有合同法律效力,适用订金的法则。所以,因消费者不了解这情况,导致在购买房子时,签署、履行商品房认购书阶段成为最容易产生纠纷的阶段。

消费警示5种方法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时,为了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利益,降低风险,第五工商所提醒消费者购买房子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时,注意以下5种方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与开发商签署商品房认购书之前,一定不能只注意到有关房屋及小区本身的情况,同时要求开发商提供正式的、供签约之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
●要对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进行仔细、全面的考虑,并就有关问题与开发商进行先期的沟通;
●购房者应向开发商提有关如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交房日期等问题得到开发商大致肯定的答复之后,购买者才与开发商签署商品房认购书;
●考虑到购房者实际上要承担较大程度的订金条款约束力,购房者应该尽量避免与开发商在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订金”条款,而用“定金”条款,这样双方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的分歧而无法签署合同书的,订金就要全额返还;
●在签订认购书时,最好是请律师及相关人士帮助解读详细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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