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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非法后果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29:04
迄今为止,业主都是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没有听说过业主向开发商或向业主委员会交纳物业管理费,更没有听说过有哪个开发商也交纳了物业管理费的;无论业主委员会成立与否,物业管理公司都依据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
用“捆绑”销售的办法要求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可能起源于某个开发商的法律顾问的设计,然后,全国范围内的开发商纷纷效仿。这种设计,得逞于一时,至少帮助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实现了两个非法目的:
1.掩盖了开发商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承担物业管理费,是开发商和业主基于对小区公共财产的共有关系而应共同承担的法律义务。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使承担物业管理费似乎成了只有业主才承担的合同义务,开发商承担物业管理费的法律上的义务在这个合同的掩盖下被开发商逃避了。迄今为止,开发商一直在逃避这一他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2.剥夺了业主对小区公共财产享有的权利。
对小区公共财产的管理,首先是开发商和业主基于对小区公共财产的共有而共同享有的权利。作为共同的权利,小区公共财产的收益,应当归开发商和业主共同享有。只有在小区公共财产的收益与物业管理费相抵出现负数时,业主才应按分摊的金额交纳物业管理费。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挡住了业主对小区公共财产收益的视线,令开发商独享小区公共财产的收益。
这一设计产生的后果是:物业管理费全部都是业主承担,开发商从不交纳一个子儿;小区公共财产的收益,全部进入了开发商的腰包,没有业主的一分钱。开发商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业主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这一非法后果,就是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所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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