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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优先购买权有效吗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24:10

  网友提问:2000年12月5日,甲与乙签订联营协议,约定由乙提供房屋给甲经营,乙不参与经营管理,甲每年给乙固定的联营利润60000元,其余盈亏皆由甲承担。乙于2003年1月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书。2004年4月30日乙将该房出卖给丙。乙与丙双方的买卖合同经房地产部门登记并办理了产权过户。2005年12月甲以乙与丙的房屋买卖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起诉被告乙和第三人丙,要求判决乙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以同等条件享有优先购买权。作为第三人,如何进行抗辩?

  律师回复:优先购买权只适用于承租人和共有人。甲方既不是承租人也不是共有人。

  适用法律:《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该条例第20条亦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出卖共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以上这些是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共有人各自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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