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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答疑:贷款没办下来 是否可以退定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23:47
案例:
徐先生为了结婚需要想买套新房,看了一个月的房子,终于看中了一套别墅,于2005年10月20日和开发商签订了《定金协议》,约定徐先生向开发商预订别墅一套,总房价为210万元。签订该协议时支付定金15万元,同时徐先生应于2005年10月30日前至开发商处与其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否则作违约处理。签订协议的当日,徐先生支付定金15万元,并依约于2005年10月30日至开发商处签订预售合同。然而,在签订预售合同时,徐先生与开发商的售楼人员因贷款问题及违约责任等事项等有分歧,未能签订预售合同。故徐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15万元。而开发商称双方签订《定金协议》时,售楼人员已向徐先生出示预售合同的样本,徐先生对有关条款是认可的。没有签订预售合同的责任在于徐先生,根据定金罚则,15万的定金应该归开发商。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徐先生与开发商未能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是徐先生的责任。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徐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定金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签约当日,徐先生向开发商支付定金15万元作为双方订立预售合同的担保,该定金具有立约定金的性质,其设立是为了担保合同的签订。本案中,徐先生与开发商没有签订预售合同的原因在于贷款问题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并不可归责于徐先生,开发商应当依据《定金协议》的约定向徐先生返还定金。而开发商称其售楼人员曾向徐先生出示了预售合同的范本,但该范本中并无徐先生的签字确认,而开发商以预售合同范本的内容约束徐先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判决:
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开发商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徐先生定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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