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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子冒充房主 购房者须小心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25:01

北京的房价始终居高不下,购买二手房成为了一些购房人的理想选择。但有些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购房人急切的心理进行诈骗活动。日前,海淀法院公开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诈骗案。

被告人董某系社会无业人员,先后两次虚构事实,利用买房者的大意骗取购房款共计218000元。

2001年8月事主吴女士通过朋友得知被告人董某在海淀区西四环曙光小区有1套住房要卖。后来董某给吴女士拿来了一份伪造的认购合同,合同是董某与海青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的,认购房产是曙光花园乙10号楼6-08号,看了合同之后吴女士同意购买该套住房。2001年8月,吴女士与董某签订了购房合同,价格144210元,董某说到时她可以负责过户,吴女士便给了她75000元的定金。后来董某又以各种理由分3次向吴女士借了33000元,说该借款算到房款里,并给吴女士写了1张11万元的总收条。后经多方查证,该小区根本没有乙10号楼。

2002年4月上旬,事主潘先生也是通过朋友认识了被告人董某,董某称急需用钱想把自己的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东二里5号楼1002号房屋卖掉,说产权证在3年之内能办好。潘先生在看完房子后同意购买。后来,潘先生和董某在几位朋友的见证下签订了购房合同,并给了董某售房款人民币11万元。在2004年3月份,该处住宅的真正房主朱先生电话联系了潘先生,并称此处房子是他的,说他只是把房子租给了董某。后来朱先生向潘先生出示了他的房产证明后,潘先生才知道自己已经受骗,并及时报了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11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

法官提醒:由于现在二手房买卖活动兴盛,但买卖多为朋友介绍或通过中介购房。现阶段二手房交易规范性较差,仍然存在不少黑中介或是伪造房产证的诈骗案件。希望广大购房者能够冷静购房,在交易活动中不要轻信他人,更不要迷信朋友关系。应该尽量深入的了解所购房产的详细情况,并检验房产证明合法性。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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