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凶宅”历史 被判退房款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2:52
[摘要] 卖房隐瞒\"凶宅\"历史 房主遭买主起诉判退房款
隐瞒“凶宅”历史 被判退房款
法院认为发生过凶杀案可造成房屋贬值 交易时应如实告知买家
备受关注的成都“凶宅”买卖案,金牛区法院审理后昨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人们对住宅内发生的凶杀案件感到恐惧和忌讳,这种情况可能造成房屋贬值,卖方应如实告知。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卖方退还全部房款31.8万元。
回放 买到“凶宅” 告到法院要求退款
去年9月,在成都工作的李骞通过房屋中介,以31.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位于金牛区为民路的近70平方米的二手房。10月12日,李骞向房主刘少文付款后,拿到了房子。然而,李骞装修时却从邻居处得知,这套房子里曾发生过凶杀案。李骞到派出所了解到,5年前,房主的儿子曾在房间里将一名小女孩杀害并碎尸肢解,并被判处死刑。李骞找到中介,但中介的人表示不清楚这件事。随后,李骞多次联系刘少文夫妇要求退房,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李骞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退款。
激辩 忌讳“凶宅”是风俗还是迷信
去年12月3日,金牛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李骞认为,这样的房子使人产生恐惧,无论是谁都不敢住。
然而,刘少文却认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卖方必须告知房屋的“历史”。“法律和房地产法规上没有‘凶宅’一说。发生过命案的房屋并不影响正常使用。”刘少文说,“李骞认为曾死过人的房屋就不能住,是一种迷信心理,不值得社会提倡。”
判决 构成欺诈 退还全部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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