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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发生事故,装修工伤亡,业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以上规定,雇主和发包人即房东承担连带责任是意料中的事了.
在此提醒业主,选择装修队最好选有资质有安全生产条件的,否则万一发生事故将需承担责任.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0年3月30日
装修队无资质 装修工遭摔伤 成都中院:老板房主连带赔偿
本报讯 (记者 王 鑫 通讯员 朱新朝 陈敏俊)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一起装修工摔伤致残引发的雇员受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因房主选择的装修队没有相应资质,法院二审依法驳回装修队老板杨某和房主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决扣除杨某、房主已垫付的款项后,两人连带赔偿受伤装修工7.7万余元。
2007年7月,杨某承包了成都市内一房主的房屋装修工程,雍某系杨某雇佣的工人。当月22日,雍某在装修房屋的楼顶花园贴墙时摔伤,共用去医药费2.4万余元,且还需后续医药费约6000元,经鉴定为八级伤残。期间,杨某、房主分别垫付1.1万元、1万元。
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后,杨某、房主均不服,提出上诉。
杨某上诉称,其负责的房主室内装修并不包括楼顶花园的贴墙,自己有双方的预决算表为凭,因此是房主私下同雍某讲好工钱并秘密施工,真正的雇主应是房主,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主则认为,法律并无家庭装修必须选择有资质的装修队进行装修之强制规定,而杨某称其为一装饰公司业务主管,并递交了名片,其完全相信杨某是代表公司承揽业务,并有装修的资质,且其本身也是受害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双方均认为,雍某是由于用了不牢固的木板且违章操作而摔伤,其自己也有责任等。
成都中院二审另查明,装修施工过程中,杨某曾告知雍某楼顶花园贴墙的价钱尚未谈好,而房主则让雍某为其贴“马赛克”并表示将一并结算。杨某虽组织装修队经营室内装修,但既没有装修资质,也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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