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承诺未入合同 装修遭遇价格“变脸”
2014年8月,熊女士刚刚拿到新房钥匙,便接到了南昌宅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称,公司获悉她已收房且准备装修,邀请她前往公司看看装修样品房,了解装修流行趋势。
8月27日,应邀前往的熊女士在装修公司工作人员的推荐下,看中了一款“全包六万八”的装修方案,并先交了200元的定金。
随后,熊女士与装修公司的设计师黄女士一起去挑选加工橱柜所需的板材。在挑选板材的过程中,熊女士得知装修方案内原本准备使用的板材是颗粒板且品质不是很好后,便想将颗粒板升级为杉木板,顺便把家里卫生间的蹲便器升级为坐便器。装修公司的黄女士当场回复称可以,但需要增加1万余元的材料费用,熊女士也表示认可。
8月29日,双方正式签订装修合同,约定2015年春节后开始装修,随后熊女士又按装修公司的要求另行支付了4800元定金。春节过后,熊女士便要求装修公司开始装修,没想到对方却突然提出装修费用要增加至8万9千元。
熊女士很纳闷:仅仅过了一个春节,为何就多出了一万多元的装修费用?对此,设计师黄女士的回复是:“装修材料、设计费用全部涨价了,所以总金额就增加了。”
还没有开始装修,价格就噌噌地往上涨。熊女士越想越不甘心,便提出要和南昌宅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合同。但对方回复称,解除合同可以,但要扣除她已交的5000元定金。
多次协商无果,熊女士无奈向本报江西记者站求助。
口头约定引纠纷
3月31日,熊女士向记者提供了她和南昌宅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室内装饰工程合同”。合同签订时间为2014年8月29日,施工面积为76平方米,约定工程造价为78270元。
随后,记者和熊女士一起来到位于南昌市洪城路987号丽都商务大厦B栋7层的南昌宅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熊女士家新房装修的设计师黄女士对记者说,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估算套内面积是76平方米,装修全包的费用为6.8万元,再加上水电铺设、个性化设计等费用,总计为78270元。后来,熊女士对装修材料进行了更改,因此总费用就相应增加了。减去公司给予的一些优惠,熊女士家最终的装修费用总价为8.6万元。
对于黄女士的解释,熊女士当场提出异议:颗粒板升级为杉木板的费用,说好是包含在合同约定的78270元内的,怎么又额外加价?但黄女士强调,合同上只标注了“享受蹲坑换马桶免费升级,另享受一口价2%的优惠券”字样,并没有提到更换板材事宜。
看着白纸黑字的装修合同,熊女士后悔不已,“我当初怎么就相信了装修公司的口头承诺呢?”气愤的她坚决要求解除合同。但装修公司负责接待的刘女士称,如果要解除合同,需要向总部汇报之后才能做答复。再次协调无果,熊女士又向南昌市西湖区工商局桃花分局进行投诉。
签合同要细考量
发稿前,记者从桃花工商分局了解到,目前上述投诉仍未达成调解意见。
桃花工商分局副局长付南堂分析指出,当下很多消费者在签订装修合同时,都没有仔细研读合同,让一些商家“钻了空子”,由此产生了不少纠纷。
南昌市东湖区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姚红珍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和装修公司签订合同时,不仅应详细注明施工工期、验收程序(包括材料、隐蔽工程、局部和整体验收等)、双方各自提供的材料的明细表和日期等重要内容。在约定装修的材料标准时,每个部位使用材料的品牌、型号甚至市场价格都应该清楚标明。“在材料收费方面,最容易出现消费者被忽悠的情况。消费者本身对装修行业的情况不太熟悉,无法或者很难识别材料的真假,难以作出准确的判断。再加上一些合同约定内容模糊不清,也容易导致消费者上当受骗。”姚红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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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家装合同“八注意”
江西省消费者协会近日发布消费警示称,住宅装修发生的矛盾纠纷,大多是因为没有签订合同,或合同内容过于简单、笼统,双方的违约责任不明确、操作性不强所致。签订家装合同应做到以下8个方面事项:
一是查看装修公司的证照资质。看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有监理记录等。
二是使用国家统一的合同文本。有的公司提供的是该公司自拟的合同,虽然也规定了一些条款,但要么隐藏了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要么规定得不全、不详细,稍不注意就会上当受骗。
三是看清条款再签字。消费者在落笔签字之前,一定要看清合同中约定的每一个条款及填写说明。
四是不要漏项不填。合同中只要是空白或有选项的地方,就一定要填写,不能有意或无意漏项,以免发生问题时因无约定可依而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五是合同约定要清晰。特别是对装修材料的约定,一定要写清品牌、名称、型号、规格、环保等级、产地、单价及运到施工现场的时间等。
六是中途加项要签字。在装修过程中,很可能会有增减项目或修改设计。这些项目的单价是多少,工程量是多少,均需书面签字确认,否则就可以拒绝支付相应费用。
七是保修条款要明确。装修后,难免会有各种各样的质量问题发生。由于承包方式不同,保修时间内装修公司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如包工包料,则全权负责保修;或只包工,则不负责材料保修。所有这些,都要在合同中写清楚。
八是工程期限要留余地。由于一些无法预见、无法克服的原因,可能会使得实际开工、竣工日期非合同约定的日期,所以在签约时要留点余地。但总工程期限应为合同约定期限,否则便视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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