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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装饰工程合同合同样本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40:57

  住宅装饰工程合同

  编号:

  甲方:

  乙方:

  签定日期:

  委托代理人(或甲方代表):

  单位: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关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住宅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乙方承包甲方发包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

  1.2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种承包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

  (3)乙方包工、甲方提供全部材料;

  1.3工程期限天

  开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日期×年×月×日

  1.4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元,

  金额大写:×××

  第二条工程设计

  见重庆市住宅装饰设计合同书

  第三条甲方工作

  3.1委派为甲方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及与乙方接洽,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及工程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甲方其他家庭成员对工程的意见均需通过甲方代表与乙方接洽;

  3.2开工前天,向乙方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室内家具、陈设或将室内不易搬动的家具、陈设归堆、遮盖,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3.3负责提供水源、电源为乙方使用,并负责相应费用;

  3.4负责协调装饰公司与邻里之间的关系;协助乙方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3.5如确需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3.6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工作。

  第四条乙方工作

  4.1委派为乙方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4.2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环境保护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应配备干粉灭火器。

  4.3保护好原居室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4.4保证施工现场的清洁,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垃圾处理工作。

  4.5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4.6工程施工至竣工之日止,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工程变更

  工程项目及做法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由甲方代表与乙方签定书面变更单,支付增减项目价差后再施工,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凡甲方私自与乙方工人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第六条材料供应

  6.1按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质量问题或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

  6.2按合同约定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双方共同验收;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必须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关于《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国家标准及其它有关的对材料设备的质量的国家标准执行,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工期

  7.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7.2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支付乙方赶工费并签订工期变更协议。

  7.3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价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7.4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八条质量标准

  本工程施工质量按下列第项标准执行;

  (1)以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的内容和国家颁布实施的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为准。

  (2)双方约定:

  1.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申请由部门对工程质量予以认证,认证所需费用采取“谁提出谁垫付”的原则。经认证,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认证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认证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2.木材、石材为天然物品,允许有自然色差与纹理,乙方有义务提醒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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