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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人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54:20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村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发包。
可见,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人包括以下两类:
1.对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全体农民授权行使发包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
2.对于国家所有、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由国家通过立法授权行使发包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村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发包。
可见,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人包括以下两类:
1.对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全体农民授权行使发包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
2.对于国家所有、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由国家通过立法授权行使发包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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