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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以逾期结算的文件来结算工程价款的纠纷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7:43:56

  2004年3月15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承包人承建工业园一期车间,合同价款暂估人民币1100万元,约定:………

  建设工程在2004年12月28日验收,但未通过验收并质令整改。2005年1月20日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了的工程结算书,由于该工程尚未通过验收,工程结算审价尚在资料准备之中工程进度款已付过合同约定的比例,所以,发包人必须要在承包人整改完毕和审价结束后,才能按合同约定给付余下工程款。

  但是,承包人于2005年2月1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发包人以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结算书结算工程价款。为此,发包人在积极应诉的同时,承包人工期和质量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反诉……

  争议焦点

  1、承包人在工程未通过竣工合格,是否有权向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

  2、若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审核完毕,是否必然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3、发包人对承包人提出的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请时,什么情形可以反诉。

  主要法条

  1、《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法通则〉意见(试行)》第六十六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3、《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4、《立法法》第八条第(七)项规定: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七)民事基本制度:…”

  简要评析

  1、建设工程竣工合格是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

  (1)施工合同的性质;

  (2)法律法规的规定。

  2、“逾期审核视为认可”所需要的条件

  (1)前提条件;

  (2)必要条件;

  (3)充分条件。

  3、发包人提起反诉的情形

  (1)诉的三要素;

  (2)反诉的五要素。

  (3)发包人提起反诉的二个主要理由

  4、“107”和“369”规章中的“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规定的分析

  (1)“107”“369”号文的阶位;

  (2)“107”“369”号文中的“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的规定

  (3)“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的总结。

  律师建议

  1、发包人尽量避免作出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的约定;

  2、承包人要善于利用“107”或“369”规章;

  3、律师约定该条款应明确内容与后果;

  4、造价工程师应当注意施工承包合同中是否有此规定,若有,应注意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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