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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补充意见
各施工、监理企业及相关部门:
为了整治我县建筑工程安全隐患久治不愈的局面,我局于2009年2月25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对我县建筑工程安全报监、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支付、使用以及各相关主体单位的责任均做了明确规定,该《通知》的实施,使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局面逐步好转,并出现了我县几年来由本县施工企业创建的第一个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小区。但是,在半年多的实施中,又发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对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标准及国家、省、市对现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我县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如下补充意见。
一、严格安全报监管理
所有开工的工程项目,在办理安全报监前,施工现场大门及其周围、“五牌一图”及施工企业标志的设置、封闭围挡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经建筑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检查符合要求后后方可进行安全报监。
1、施工现场必须封闭围挡,沿街主干道围挡高度不低于2米,次干道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材料根据安全可靠性可以使用砖砌材料或压型钢板,围挡应严密、牢固、整齐美观,外立面应平直、顶边要水平,围挡顶部不得搭设其他设施,砖砌围挡顶部应做压顶,外侧刷白。
2、主进出口大门的宽度不小于4.5米,主进出口大门周围应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整洁,刷油漆(宜选用银灰色),门柱尺寸不小于600*600毫米。
3、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标有企业名称、标志以及工程名称的标牌。大门入口明显处应设有“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牌、文明施工牌、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标牌应规范整齐。
4、所有施工配电箱必须是制式化,符合规范材质要求,并有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标准化配电箱。总配须设置独立配电房,“二配箱、末配箱”应有固定砖砌“墩台”并粉刷,要有可靠的防雨设施,施工现场施工用电电缆要地下铺设。
5、施工现场必须建有固定办公场所,搭设活动板房,活动板房要有出厂合格证,重复使用的,所有构件应作防腐处理,不得使用锈蚀严重或损坏的构件。工地办公区、施工区和生活区应作明显区分,并有相应的隔离措施,主干道必须平整、硬化,现场材料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署图”规定堆放,且堆放整齐(宜按主体施工、钢筋加工、模板制作、水泥搅拌分区堆放)。
二、大力开展建筑施工现场创建标化工地活动
各施工总承包企业新开工工程必须要开展创建滁州市“安全质量标化示范工地(小区)”活动,创建的目标为:本县三级企业为在建工程的50%;二级企业为在建工程的70%;外地在我县施工企业为在建工程的100%。所有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合格率要达到100%。对达到省、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要给承建该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项目部以该工程合同造价3%、2%的奖励,否则,县建筑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站将不给予该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备案管理部门不得给予该工程备案。凡未完成创建目标的本地企业将在全县给予通报批评,列入企业“黑名单”,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优活动,投标时给予降低企业信誉分。外地企业三年内不得在我县承揽工程。
三、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监管工作
工程中标后,在领中标通知书之前,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足额存入建设局指定的、由施工企业设立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在工程办理安全报监时施工企业及技术单位应提供与施工合同相一致的银行存款证书。凡未按规定存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建设工程项目,建筑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站不得办理安全报监手续,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城市规划部门不得给予定位放线,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参与工程项目验收,否则建设局应按有关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为使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真正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质安站要加强对该费用的监督监察,在拨付时必须经质安站批准后方可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返还按照“开工前施工现场围挡、大门、场地硬化、排水、临时用电、临时设施等经安全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30%,基础、1/2主体、主体机构完成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经安全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各支付2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10%的原则”,由专户拨付给施工企业。拨付时施工现场必须做到:1、施工现场实现封闭施工;2、临时设施整洁、美观;3、临时用电符合规范要求(配电箱必须是制式化,符合规范材料要求,并有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标准化配电箱);4、文明施工场地平整;5、各类操作棚搭设符合规范要求;6、使用钢管脚手架、架体基础平整、硬化无积水,垫板符合规范要求;7、起重设备安装前做好产权登记,使用前检测备案;8、专职安全员在岗,安全管理资料填写真实;9、工程开工前、基础、1/2主体、主体、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要进行安全评价及备案,安全评估时施工企业必须提供阶段性施工中所投入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发票,否则不予拨付。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用一律不予拨付,工程必须停工整改。凡工程项目部未进行安全评价备案或在安全大检查中不合格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安全专项措施费用逐项扣减。各施工企业应确保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按项目单项列支,并附有安全费用清单备查。如有挪用,按规定给予罚款。
四、施工企业委托架业公司搭设脚手架,搭设前应将架业公司资质、人员岗位证书、搭设方案报项目工程项目部审查,由总监确认并签署审核意见。未经总监审核搭设脚手架,依据滁州市建委建管字[2006]112号文件规定,给予项目经理、总监D级不良记录一次,对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队伍搭设脚手架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给予施工企业经济处罚。
在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施工至正负零时,由施工单位将架体基础施工完毕,经监理验收合格后,架业公司方可进行搭设。必须采用钢管脚手架。脚手架的基础必须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架体基础平整、顺直,架体基础宜高于自然地面50㎜,架体基础外缘砌120墙体)。架体基础垫板一律采用不小于10号槽钢,钢管脚手架杆件必须涂防锈漆。防护栏杆、安全门及挡脚板刷红白相间油漆,剪刀撑涂黑、黄相间的警戒色,如不能满足上述要求一律不得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停工整改。
五、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运输设备,严格执行建设部建建字[2000]237号文件和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文件规定:各施工企业应当购买和使用“三证一书”齐全的产品,塔吊司机、信号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现场从事塔吊拆装作业的企业必须取得专业承包资质,拆装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塔吊的拆装必须根据施工现场的环境和条件,制定拆装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审批,必须与总承包企业签订拆装合同,塔吊在使用前必须委托有法定检测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并到市建设局质安站办理备案登记,否则一律不得投入使用,限期撤场,并依据滁州市建委建管字[2006]112号文件规定,给予项目经理、总监C级不良记录一次,同时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列》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对施工、监理企业给予经济处罚。
施工现场龙门架及井架制作、安装必须符合JGJ88-92技术规范要求,其中各楼层接料平台口必须设置停靠栏杆门,提升机架体地面进料口上方搭设3米长的双层防护棚。龙门架、井架等起重设备安装完毕后必须严格执行滁州市建委《关于开展对塔吊、龙门架等施工机械设备进行检验检测的通知》建管字[2006]286号文件规定,委托具有法定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对龙门架、井架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如不能满足上述要求,一律不得投入使用,限期撤场,直至停工整改。
六、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部建质[2009]91号文件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项目工程专职安全员委派制度,对项目工程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依据滁州市建委建管字[2006]112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给予项目经理B级不良记录一次,工程作停工处罚。
七、规范建筑施工限产安全资料管理,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应由项目部及负责人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资料填写应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准确真实、字迹工整、手续完备、分类建档、集中存放;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结构验收、1/2主体、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必须报送安全资料进行核查,否则一律停止其所有验收活动,直至停工整改。
八、进一步强化监理企业安全监理职责,规范监理人员在岗行为,禁止挂名不在岗现象发生,凡今后上级主管部门及我局组织各类安全检查,总监及监理部人员不在岗,以及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且监理人员又没有很好的履行好职责,施工项目责令停工整改的一律给予总监C级不良记录,监理人员B级不良记录。对发生重伤及一般事故,对本地监理企业总监D级不良记录,两年内不得执业。对外地监理企业,给予总监D级不良记录,并清退出凤阳建筑市场,同时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列》第五十七条给予经济处罚。
九、模板工程施工前项目部必须提供经企业技术部门审查、总监审批(专家论证)专项模板施工方案,支撑系统应有方案和计算书。支、拆模板应设警戒区,有专人监护,支撑模板的立柱材料必须符合要求,现浇钢筋砼框架结构的模板支撑系统必须使用钢支撑,严禁使用木支撑系统。立柱底部必须使用垫板,模板立柱纵横向应顺直,严禁钢木混用。模板立好后应有验收手续,拆模板前须有混凝土强度试验手续和申请手续,如违反上诉规定,一律停工整顿。
十、局质安站在实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过程中,对每个工程项目从安全报监开始,就明确每个工程项目安全监督负责人,对监督人员实行“定岗定员”制度,监督人员在日常监督中出现失职、渎职造成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望各施工、监理企业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九月六日
抄报:市建委。
信息来源:凤阳县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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