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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妥善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鲁建发[2002]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编审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和签订合同价及标价评审等活动。
第四条 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应在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工程发承包计价规则的制定和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建筑工程计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市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监督、检查、指导全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
(三)查处全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参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标底价、投标报价及计价结果的询价工作;
(六)对建筑工程标底价的编制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监督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执行;
(八)对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价、结算价进行监督检查、登记管理;
(九)发布全市有关建筑工程计价活动的各项信息。
第七条 各区县建设局(建委)负责本辖区内的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计价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监督、检查、指导本辖区内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
(三)查处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参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标底价、投标报价及计价结果的询价工作;
(六)对建筑工程标底价的编制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监督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执行;
(八)对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价、结算价进行监督检查、登记管理。
第八条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将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类别划分、工程施工合同价、结算价登记情况汇总后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第三章 工程计价方式
第九条 工程价款的确定方式:
(一)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应依法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工程价款;
(二)非招标投标的工程,可由承包方编制施工图预算,经发包方审核,合同约定工程价款。
第十条 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可采用以下计价方法: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其中应考虑因风险因素而增加的费用。
(二)定额计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措施项目费、施工管理费、利润、安全文明施工费、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规费和税金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省、市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三)成本加酬金计价法。工程造价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成本的构成因素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第四章 招标投标工程的计价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
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招标标底的编制依据为:
(一)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计价规则、工程消耗量定额、计价方法及有关规定;
(三)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和《日照市建筑工程类别鉴定书》;
(四)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
工程量清单必须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标准格式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 投标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其编制依据为:
(一)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计价规则、计价办法及有关规定;
(三)企业定额;
(四)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和《日照市建筑工程类别鉴定书》;
(五)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
投标企业应结合自身综合实力、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类别、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因素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价。
第十四条 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和施工图预算费用计算包括可竞争费用和不可竞争费用两部分。可竞争费用已由国家、省、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最低标准的,投标报价时不得低于最低标准。
不可竞争费用包括:
(一)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
(三)税金;
(四)工程定额测定费;
(五)招标人供应的材料及设备费用;
(六)国家、省、市规定的投标人为承担该招标工程施工应缴纳的其他规费。
第十五条 实行建筑工程类别鉴定是有效防止高估冒算、压级压价等违法行为,维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的一项技术措施。《日照市建筑工程类别鉴定书》是招标人发包工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标底的依据,是投标报价及标价评审的参考。
发包方应于工程招标前携以下材料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日照市建筑工程类别鉴定书》:
(一)计划批文、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工程设计图纸。
第十六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是保证施工安全生产和施工质量而发生的费用。在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时,按规定计算列暂定金额。工程施工过程中,由工程发承包双方提请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企业现场设置的安全文明设施内容进行确认;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其费用,填入《日照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书》,并计入《日照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监督手册》中,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或定额计价法,投标人均不应采用总价让利或以百分比让利等办法进行投标报价。
第十八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应进行投标报价的询价和标底的评判工作。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投标报价的询价或评判,应根据该投标企业《日照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监督手册》中同类工程实际个别成本及其他投标报价进行分析、比较,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判定其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低于成本价的,应作废标处理。
第五章 合同价款的确定与实施
第二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确定工程合同价款。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一条 合同价的确定,应当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及施工现场因素对合同价的影响。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确定:
(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发承包双方应约定可调整的范围及方法。对合同约定可调价有异议的,发承包双方达不成协议的,可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价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成本的构成因素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结合工程建设工期和合同价约定的方式,确定定期或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及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并明确违约责任及奖惩事项。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再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承包方应于签订施工合同后、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之前携以下材料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日照市建筑工程合同价登记书》:
(一)中标通知书;
(二)投标书(不实行招投标的工程提交施工图预算);
(三)施工合同副本;
(四)《日照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监督手册》。
第二十五条 由于工程量清单编制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增减,均应按实调整。
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方提出,经发包方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二)由于工程量清单编制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方提出,经发包方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三)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综合单价应在14日内予以确认。不能确认的,双方可携有关资料向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结算,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方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将同一单位工程再次委托其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六)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一个月内应携工程计价有关资料向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承包方应在竣工结算审定后一个月内,携《日照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监督手册》及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日照市建筑工程结算价登记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从事建筑工程计价活动的人员应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从业资格,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资格年检。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上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从)业专用章,否则无效。
第二十九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从事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违反有关建筑工程计价规定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对其不良行为进行登记,计入个人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向资格管理部门提请注销其执(从)业资格。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故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计价活动出具的工程计价成果文件无效,并按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发包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工程计价结果无效,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招标人不具备招标资格或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计价活动的;
(二)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编制、合同价签订和结算价审核等违反有关建筑工程计价规定的;
(三)未履行合同价,恶意降低工程结算价的;
(四)无正当理由将同一建筑工程委托两家以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的;
(五)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承包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投标时以低于成本价进行投标,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未履行合同价,有意抬高工程结算价的;
(三)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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