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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该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仅包含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尚未包含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特殊要求的安全措施费用。
第四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件一,并由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此费率定期测定并公布。
第五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在总报价中应单列,根据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相应费率直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参与投标竞价。
依法不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根据工程合同价和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相应费率直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第五条确定后,建设单位填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确认单”(详见附件二),应经甲乙双方签章,并由市招标办复核进行确认。
未包含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特殊要求的安全措施费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其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一次性存入银行专户。其存入证明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确认单”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存入银行专户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由淮南市建筑管理处予以监控,分三次支付给施工单位。即:开工前预付50%、主体结构达一半进度付30%、工程竣工付20%。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九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程序:
一、开工前预付50%阶段的支付:由施工单位填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分阶段支付申请表”(详见附件三),对申请表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栏中的第一项内容进行确认并签章。同时提交“用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的签名及公章凭证”(详见附件四),报淮南市建筑管理处审查批准。
二、其他阶段的支付:由施工单位填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分阶段支付申请表”,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对是否达到申请支付形象进度和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合同内容进行检查确认,并签章,之后报淮南市建筑管理处审查批准。
三、淮南市建筑管理处接到申请后,由淮南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对申请表进行形式审查,并结合平时检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报淮南市建筑管理处负责人批准,按比例支付。审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在“主体结构一半进度”阶段设“停止点”。淮南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检查验收,确认达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合格工地”后,方可支付。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按规定及时制订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并同步实施。
建设单位应按本实施细则及合同内容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分阶段支付申请表”中及时签认。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淮南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停止点”检查验收达不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合格工地”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扣减相应的措施费。违反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记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因故解除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变更施工单位通知书报淮南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
第十六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存或缓支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实施细则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存入银行专户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淮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凤台县、毛集实验区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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