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菊水建筑涂料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7:17:14

  原告某大学。

  法定代表人万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上海市信义上海法律顾问事务所上海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黄某,上海市信义上海法律顾问事务所上海法律顾问。

  被告上海某建筑涂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瞿方白。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大学与被告上海某建筑涂料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大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1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5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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