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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集团与无资质劳务公司签约陷劳工纠纷
眼看2015年春节将至,瓦工沈XX从利比亚回国也快四年了,可是自己在利比亚做工期间的工资依旧没领全。2007年,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某某集团”)拿下利比亚5000套住房项目。1700多名劳务工人于2010年、2011年陆续进场施工,他们来自17家劳务派遣公司,其中14 家无对外派遣劳务资质。2011年3月利比亚战乱致项目意外夭折,随着工人讨薪、分包施工队追讨工程款被媒体曝光,项目背后隐藏的“猫腻”逐渐显露出来。无资质公司如何中标?人头保证金是怎么回事?网上披露的索贿名单是否属实?2015年2月4日,媒体前往山东青岛了解事件详情。
2006年某某集团上市后迅速跻身全球500强企业,作为国内大型央企,在处理劳工纠纷方面应该是程序严谨、经验老道的,然而自2011年利比亚住房项目夭折至2014年仍有媒体在陆陆续续曝光其中的财务纠纷和工程纠纷。
媒体深入调查后得知,某某集团拿下利比亚某某塔(利比亚第三大城市)5000套住房项目后,以委托实施方式交由位于山东青岛的下属公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某某一航局某公司”)进行。项目到手,“任性”也随之开始了。
“无资质没关系”
江苏泰州市大洋对外劳务咨询公司(下称“大洋公司”)成立于2007年,经营项目是为有劳务外派权的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信息咨询。这是一家中介信息咨询公司,不具备外派劳务资质。
大洋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X称,2009年公司员工在网上认识一个名叫孙XX的男子,该男子声称在某某一航局某公司里面有“关系”,只要送20万元就能签下一个利比亚分包合同,无需资质。
经该男子介绍,陈XX与某某一航局某公司搭线成功。2009年12月8日,大洋公司与某某一航局某公司利比亚项目部签订了第一份《土建内包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所需劳务及管理费用等的总和,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40元的综合单价内包”。
陈XX告诉媒体:“当初有17家公司中标了某某一航局某公司利比亚项目,14家都没有资质。”
商务部《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许可……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的,应当选择依法取得许可并合法经营的中介机构,不得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
于是第一份《土建内包合同》签订后不久便废止了。2010年3月,大洋公司更名为江苏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江苏乙”),与某某一航局某公司利比亚项目部签订了第二份《土建内包合同》,除了名字,其他内容与第一份一模一样。2011年,陈XX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我没有资质,某某一航局某公司都知道,他们就是知道违规得太厉害,才让我(公司)更名。”
第一份合同签订后,陈XX已经开始着手召集工人、置办相关设备、办签证和购买机票。2010年1月30日,陈XX带领130名工人第一次进入利比亚施工现场。三个月后,“无资质”带来的第一波冲击发生。因办理的是旅游或商务签证,130名工人必须得回国。据2011年媒体报道,回国后有40多名工人改变主意,不打算再赴利比亚。随后,因保证金和拖欠工资问题,工人将江苏乙和某某一航局某公司告上法庭。
随之而来的是,江苏乙公司不具有外派劳务资质的事情被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通报,甚至被商务部网站列为“典型案例”。
为应对政府监督,某某一航局某公司督促江苏乙尽快完善外派人员相关手续,于是2010年9月江苏乙与江苏淮安市镇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挂靠”《协议书》,约定以每人1000元价格购买镇淮建筑公司的外派劳务资质,帮助江苏乙完成人员派遣。
就这样,陈XX再次带领100多名工人进入利比亚施工现场。让人始料未及的是利比亚于2011年3月发生战乱,工人们必须全部撤离。这时候,百余名工人已经好几个月没拿到工资了。回国后,陈XX开始被上门讨薪的工人围堵,劳工纠纷自此才真正展开序幕。
履约保证金让工人按人头交
资质问题虽然让某某一航局某公司和江苏乙的合作经历了些许曲折,却并未影响双方的“交情”,真正撕破脸是在陈XX回国后追讨履约保证金的时候。根据这几年各媒体的报道内容,某某一航局某公司和陈XX对“保证金”各执一词。究竟孰是孰非?
那时候工人参加利比亚项目前,每人需要缴纳1~2万元的保证金。
交“保证金”做什么?谁让交的?“收取保证金是某某一航局某公司的意思,一来怕工人在境外闹事,二来让我公司承担合同的一切责任。合同中也注明了,我只是按某某一航局某公司的要求办事而已。而且某某一航局某公司在江苏泰州对工人进行培训时曾明确向工人们说明过收取保证金的必要性。”陈XX说。
媒体在《土建内包合同》中查询到以下内容:“乙方(江苏乙)在合同签订时需向甲方(某某一航局某公司)提交一份银行履约保函,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5%,如办理履约保函有困难,可以缴纳履约保证金,按照劳务人员人均1万元计算。”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在2011年媒体的报道中,某某集团相关人士对此解释称:“陈XX交给我们的200多万元,我们理解是‘履约保证金’,是保障合同顺利履行的,按道理不到工程结束是不能退的。”“(我们)不允许施工队伍向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还曾要求将钱退还给劳务人员。”
这个解释在陈XX看来是欲盖弥彰:“履约保证金能重复收取吗?第一次签合同我先交了40万元,剩下的某某一航局某公司的人说不用交了,用来垫付工人的签证、机票和部分工资;第二次签合同又让我交了198万元,但我之前垫付的钱却一分没有退回。”
这就奇怪了,按理说第一份合同作废后,既然让陈XX再次缴纳保证金,那么第一次交的保证金40万元以及用保证金垫付的费用都应该如数归还。
“2010年1月30日第一次进入施工现场的130名工人三个月的工资,都是某公司要求我垫付的。”陈XX反映,他一共收取工人320万元的保证金,其中的238万元(第一份合同和第二份合同实际缴纳保证金总数)交给了某某一航局某公司,剩余的用来垫付签证、机票、工资等费用,哪里有钱还给工人?
据某某一航局某公司反映,孙XX(当初给陈XX搭线的男子)在其担任大洋公司(后更名江苏乙)负责人期间,先后以工资、押金、生活费等理由从某某一航局某公司拿走137万元左右人民币。对此,陈XX表示,这钱并未发给工人,而且江苏乙和某某一航局某公司约定有严格的工资发放流程,为何孙XX个人就能把钱提走?
综上分析,工人们交的保证金并没有凭空“蒸发”,而很可能是被垫付、偷支行为给消耗掉了。2014年,陈XX接受《华夏时报》采访时表示,238万元的履约保证金至今未收回,他说:“工程款不要也没关系,就希望把保证金和垫付资金还给我,这样我可以去还欠工人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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