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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54: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建筑劳务经济发展、规范建筑劳务分包活动,完善劳务分包制度,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和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南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境内进行建筑劳务分包活动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对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劳务分包,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活动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承发包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发包人是指将其承包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活动向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发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本办法所称的分包人是指承接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承包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活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建筑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部门要求投标人在投标书中承诺使用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鼓励所有工程项目实行劳务发包;投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30个工作日内应正式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5个工作日内须到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定期发布劳务工资指导价格,作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确定劳务费用的指导依据;局职能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湘潭市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工程劳务分包监管表》(见附表),作为办证的必要资料之一;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之前需核查该项目的劳务分包是否到位;市建设培训中心要积极开展建筑劳务人员上岗前的培训及鉴定工作,实施执证上岗制度;市建设工程执法及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的执法监察力度,确保建筑劳务分包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 凡我市境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都应将其劳务作业分包给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建筑劳务分包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等级标准中有关劳务分包活动的规定及许可作业分包范围依法进行。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劳务作业层与管理层分离,同时吸纳社会富余劳动力,通过重新整合,组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务分包经营实体,依法进入建筑劳务市场。

  鼓励和支持原综合与专业类建筑业企业成建制地转为劳务分包企业,依法进入建筑劳务市场。

  鼓励和支持农民投资入股兴办劳务分包企业,依法进入建筑劳务市场。

  第八条 劳务发包人应当具备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等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人应当具备建筑劳务分包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劳务分包业务。

  第九条 建立班组长(砌筑、抹灰、钢筋、木工、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石制作、油漆、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班组)持证、注册上岗管理制度,规范劳务用工的组织形式。

  第十条 劳务分包企业的现场作业人员,须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有关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取得相应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建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诚信监管机制,按照建设部要求,建立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信用档案的网络监管体系,不断完善我市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考核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三章 发展劳务经济

  第十二条 开通建筑劳务信息渠道,搭设劳务需求平台。利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信息网络及时发布工程信息及劳务用工信息,建立渠道畅通、信息公开、服务全面的劳务分包交易平台。

  第十三条 巩固省级建筑劳务基地,培育市级建筑劳务基地,结合县市各乡镇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劳务工种输出的特点,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农民工培训,按照“先培训、后输出”,“先培训、后上岗”原则,将农民工吸纳到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组建劳务集团,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大对外劳务输出力度,扩展劳务输出工种,打造劳务品牌,促进劳务分包企业做大做强。

  第十五条 扶持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在建筑劳保基金拨付、安全防护费和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与税务部门协商解决重复纳税现象,为劳务分包企业营造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

  第四章 发包分包管理

  第十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基础工程均应进行劳务分包。

  第十七条 劳务发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和约定的义务,并就分包的劳务作业对建设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由发包人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劳务分包合同发生变更,劳务发包人应自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报送原备案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劳务发包人应当就分包作业建立质量责任和安全责任制度,并对分包人的劳务作业活动进行协调管理。劳务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向分包人拨付工程劳务分包款,不得违约拖欠、克扣或拒付。发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垫资、带资。

  第十九条 劳务发包人应当承担为分包人现场劳务人员提供安全卫生的生产和基本生活条件的主要责任和义务,分包人应当服从管理并配合支持,明确划分施工作业区和生活区,合理设置宿舍、食堂、饮水、淋浴、卫生等基本生活设施,保证劳务人员生产生活条件达到标准。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劳务发包人对分包人支付劳务人员工资负连带责任,凡劳务分包人不按劳务合同规定,恶意拖欠、克扣员工工资的,由发包人对分包人所属员工直接支付工资,所需款项在分包价款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劳务分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与雇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第二十二条 劳务分包人承揽劳务作业后,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将其承揽的劳务作业转包或肢解分包给他人。

  第二十三条 劳务分包人应当按分包合同约定对发包人负责,接受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现场管理,并相应做好内部管理,认真执行强制性标准条文、安全技术规范,做到文明施工,保证施工作业有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禁止劳务分包人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收取管理费等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施工作业业务。

  第二十五条 劳务发包人和分包人不得签订、执行阴阳合同或与已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内容有实质不同的其他补充合同和协议。

  第二十六条 禁止无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从事建筑劳务分包。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依法实施的劳务分包活动进行非法干预。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劳务分包人,也不得干预劳务发包人正当的劳务分包活动。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劳务发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良行为记录载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工程招投标和企业资质动态管理等企业信用考核依据:

  (一)应当进行劳务作业发包而不进行发包的,或雇佣零散无证劳务作业人员的;

  (二)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的;

  (三)劳务分包合同未按规定备案的;

  (四)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或因拖欠劳务分包款导致不能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集体上访的;

  (五)其他违反劳务分包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劳务分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良行为记录载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企业资质动态管理考核依据:

  (一)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施工作业业务的;

  (二)劳务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资格证书而上岗的;

  (三)将承接的施工作业业务转包或者肢解分包的;

  (四)未依法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

  (五)未执行按月支付工资制度,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集体上访的;

  (六)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湘潭市建设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局原《关于印发<湘潭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潭建行字[2004]45号)废止。凡过去我局下发文件涉及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方面的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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