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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48:17
本文介绍的是施工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的责任
第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第二,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发包人的责任
第一,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第二,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第四,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第五,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的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允许施工合同解除的情形
(一)发生不可抗力时合同的解除;
(二)合同的协商解除;
(三)当事人违约时合同解除:
①合同当事人乙方的其他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②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个大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③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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