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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下建筑工程招标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完善,已逐步形成了政府制定规则,业主(建设单位)提供清单,企业自主报价,竞争形成价格,合同约定造价,依法办理结算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审价经过多年实践逐步形成的依据定额编制标底、根据标底确定中标企业、依法审核竣工结算控制工程造价的工作思路带来了强有力的冲击。
1、工程量清单计价下建筑工程招标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们对建筑工程招标还没有完全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但也做了不少尝试。根据我所参与的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下建筑工程招标的情况和查阅有关资料,发现目前工程量清单招标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1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问题
由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处于起步阶段,不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问题表现尤为突出。一是建筑工程招标方不适应。刚开始实施时,有的同志对这种新方法不以为然,认为过去的建筑工程招标一直是以定额计价方式进行的,从没出过问题,而且对定额计价招标的程序、内容都比较熟悉,没有必要应用新的方法。二是投标方不适应。虽然在招标投标预备会时,反复强调投标过程中需要注意些什么问题,但是在每份投标书中都会出现任意增减工程量清单项目的问题,不能正确填写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的问题。在实行清单招标项目的中,几十家投标报价均有明显的缺陷,评审起来十分棘手。尤其是按评标原则进行修正后,使评标前的投票的排序发生了变化后,就更使问题变得敏感,如果这时还没有一个定量的结论,将会使评标工作陷入两难的境地。
1.2确定最低成本控制线的问题
合理低价和不低于成本是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价竞标”,衡量和评审投标报价的两个标准。这里的成本是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而投标人的成本本身又具有不确定性,加上在业主和投标人的期望有很大,无论如何也不会承认所报价格是低于成本价的,使得合理低价中标的原则很难把握。
1.3 报价与技术标不对应的问题
建筑工程质量、工期、施工方案不能在投标报价中得到充分反应,是清单招标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如建筑工程技术标中大型机械的选用、脚手架安拆和施工排水方案的选择等具体问题都不能反映在投标报价的相关项目之中。在招标阶段,质量和工期的要求,建筑工程投标人必须响应,投标价格的形成也是以此为基础的,但是不少投标人忽视了这些。对建筑工程招标人而言,在建筑工程工期、质量的要求的前提下选择报价较低的优秀承包商,使他们的基本要求,因为技术力量的因素,也容易忽视工程量清单中的技术问题。
1.4选择建筑工程招标代理的问题
目前建筑工程招标代理市场,不少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存在丢项、漏项或量差问题;有的不讲职业道德,甚至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丢项漏项量差由投标方考虑在综合单价或风险费中,以推卸本该承担的责任,违反职业准则。有的违反有关法规文件的规定,要求投标方在较短的时间内复核完提供的清单工程量,承担一定幅度内量差风险。
1.5 建筑工程评标委员会专家构成和评标时间的问题
在工程量清单评标过程中,存在有大量的造价问题,既要审定投标报价的问题,又要界定最低成本控制线的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高素质的工程造价专家来完成。对欠缺造价方面专家的评标委员会,无论如何都不会评出一个理想的评标结果,因为它既没有能力完成“经评审低价中标”的目标,也不能确保“最低价中标”的期限。
目前还存在评标时间过短的问题,评委不能对投标报价认真审核。
2、工程量清单计价下建筑工程招标的注意事项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由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工程数量,由建筑工程投标人自主报价,并按照经评审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是一项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为保证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准确性和严密性,防范风险,主要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情况。
2.1 建筑工程招标代理公司的问题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为建设单位提供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使招标活动更加规范、合理的中介机构。选择招标代理公司,应充分利用它们的长处,规避他们的存在的问题,充分掌握招标投标的主动权。在考察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信誉与资质,充分发挥建筑工程招标代理公司的长处,完全委托他们进行考察;在工程量清单编制阶段,先由建筑工程招标代理公司进行编制,然后由专业人员对工程量清单进行符合性审查(或由业主委托专业公司审查)。在抽取评标专家方面,由建设单位人员到当地建委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尽量增大造价评标专家的比例;在开标定标阶段,由招标代理公司主持,由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顺序。
2.2 审价提前介入的问题
工程量清单招标,建筑工程招标单位主要承担工程量清单的计算错误所带来的风险,建筑工程投标单位主要承担所报单价的合理性所带来的风险,双方实现风险合理分担。这样,传统的根据定额进行的事后竣工结算审价已经没有意义,审价必须提前介入,才能确保工程投资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 虽然根据计价规范的规定漏项部分“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而这时综合单价只有承包商一家提出,没有竞争对手,不会体现出合理低价,更不会体现出最低价,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也不可能因某一项漏项再单独发包,有些时候只能认可承包人提出的综合单价。
2.3 对综合单价进行评审的问题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中标后投标人所报的综合单价将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在结算时不再调整,因此,在评标时必须对综合单价进行评审,防止不平衡报价,避免出现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现象。开标后首先由评标专家评委抽样审核拦标价的准确性,并以此为准来校核各投标人的综合单价。为体现最低价中标的原则,拦标价仅起到确定成本控制线的作用,即排除报价异常的投标人,也就是当所有建筑工程投标报价均高于拦标价时宣布本次招标失败,应重新组织招标。综合单价评审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投标人不平衡报价,同时,也是评判其总价是否合理的有效方法。综合单价评审中宜采用对称扣分方法,综合单价与标准值相差±15%以内的不扣分,每出现一项与标准值相差±15%以上的扣0.5分。经综合评分后按得分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
2.4 主要建筑工程材料的定价问题
对于主要建筑工程材料,特别是对于装饰材料,例如石材,因质地、色泽、原产地、加工方法等不同而使价格出入特别大,平米单价从几十元到上万元不等。如果让投标人自行报价,这时,投标人为中标往往会选择低档次的产品来报价,而将来在建筑工程施工时建设单位很可能看不上承包商所选择价位的产品,就要重新选择,投标人就有了调整自己报价的机会。这会使建设单位很被动,并且往往会突破自己预计的工程造价。所以,对类似难以确定价格的材料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直接给价或材料不计入报价,待施工时再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中标人等考察定货或对类似材料组织招标,依据定货价或招标价进行结算。
3、对工程量清单审价的认识
3.1 争取低价中标,解脱“合理低价”的限制 低价中标是市场发育相对完善的国家和地区采取的一种交易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市场化发育完善的标志,只有在市场条件相对完善的环境里,低价中标才能发挥其优势。在目前市场还不完善的情况下,提倡经评审后的合理低价中标,只是一种过渡时期的权宜之策。
3.2 工程量清单的清单项目应合理规范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后,工程一旦中标,除非有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将不予调整,因此必须重视清单编制工作的准确性和严肃性。招标人应组织清单交底,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清单必须包括的内容作出强制性规定,工程量清单个适应合理规范。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如有异议时,可以提书面疑问,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中的漏项以及有无差的项目应及时加以更正,并以书面的形式分发给各投标单位。这样既提高了工程量清单的准确度,又方便了工程竣工结算。
3.3 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及项目编码一定要与清单计价规范相一致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和传统的定额计价规则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按传统的计算规则计算建筑工程量后套用新规范。新规范计算工程量时只考虑图纸净用量,不再考虑不同建筑施工方法带来的增加量。例如,挖基础土方项目,工程量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按设计图纸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而传统定额计算规则需要考虑放坡系数及增加工作面,显然两种计算方法计算结果是完全不同的。项目编码与清单计价规范一致将会减少在合同实施时的争议,有利于双方结算。
3.4 工程量清单相关项目表格应齐全
为便于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最终结算,应要求投标人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主材价格表及措施项目费用分析表。若没有此类格表,将会给因变更和签证引起的工程造价的调整带来很大的困难,甚至会使结算审计工作无法进行。
3.5 对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不宜过细
对同一工程项目,不同投标人有不同的施工方法,不同的施工方法会产生不同的措施项目费用的情况,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选择不提供措施项目清单,由投标人自行确定措施项目并报价或者要求投标人可以依据业主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自行考虑增减项目。
4、结语
随着我国正式成为WTO的一员,工程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日益完善,招标投标市场的运作必然将朝着更为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从过程参与或直接操作,逐步转变为过程监督已是大势所趋。过去那种依靠行政手段解决因招标过程当中存在问题而导致投标人的投诉,或强制性平息建筑工程招标委托人对招标工作不满的做法将成为历史。从事建筑工程招标代理的社会中介企业在增加了市场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来自国内外同行的挑战,从而对建筑工程招标人的自身服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上只是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建筑工程招标的一些体会。希望对提高建筑工程招标工作的水平,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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