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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两级人民法院共审理土地征用拆迁犯罪案件16件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44:54

  据了解,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在城市建设用地的土地征用、拆迁过程中,滋生了一些村官的贪腐现象,且贪腐金额呈上升趋势。据统计,2013年至2014年10月,银川市两级人民法院共审理涉及土地征用拆迁犯罪案件16件44人,在这些案件中,涉及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及成员的共计27人,占全部涉案人数的61.36%。他们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征地和拆迁工作的便利条件,伙同基层行政管理人员或伙同村会计、出纳等人, 采取虚报征地面积、改变土地性质、提高补偿标准、伪造拆迁对象、增加拆迁补偿面积以及违规操作等方式,骗取国家的土地拆迁补偿款,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419043.29元,骗取住房补贴面积912.57平米。

  滋生犯罪的原因一:一人身兼两职

  贺兰县洪广镇某村党支部书记孙某某伙同村委会副主任解某某和村委会报账员陈某某,在协助政府从事征地补偿工作的过程中,虚报征地面积,共同或单独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76463.52元;

  金贵镇人民政府民政专干马某伙同该镇金贵村党支部书记兼主任马某某在协助政府从事拆迁工作中,多次违规操作,对被拆迁户违章建筑进行补偿,非法收受被拆迁户贿赂71000元。

  究其原因,主要是权力过分集中。决定权主要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等人身上,甚至书记主任一身兼,一切事情均由其一人说了算,从而形成犯罪的土壤,最终触犯国家法律。

  滋生犯罪的原因二:监督机制不力

  监管制度不具执行力,大多仍停留在制度层面,不具较强的现实操作性,特别是对基层组织的“财政大权”的监管,实际效果甚微。

  滋生犯罪的原因三:上级部门的监管不到位

  一些地方将经济的好坏作为衡量官员政绩的首要因素,从而片面强调经济的发展,忽视了上级职能部门对村一级行政单位的有力监督,一些基层行政人员也参与其中共同腐败,有的人员形同虚设,不作为,存在渎职问题,从而导致腐败,滋生犯罪。

  在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周振禄表示,为了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做好防范工作,一是建立健全并落实公开公示制度,提高透明度。土地征用拆迁工作是城市发展的基础性工程,然而就目前的工作流程而言,这项工作的公开力度不够,透明度也随之较差。对于村民而言,除涉及个人房屋、土地的以外,很少有人去了解土地拆迁工作的流程。因此,为预防甚至杜绝在此项工作中出现犯罪行为,对土地拆迁工作应当加强公开公示制度,对土地征用拆迁的每个阶段均做公开、公示,让村民参与村民监督,最终集体形成决议,对于不照章办事、一意孤行者,及时进行责任追究,只有将这项工作切实做到公开、透明,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的滋生。二是深化监督职能,切实形成制约机制。

  “权力的集中是腐败的根源。只有分权制衡才是科学而合理的工作机制。所以,在土地拆迁工作中,各个环节应该形成制约机制。从工作的各个细致层面分解权力,做到工作不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责任到人,降低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谋私的可能性,有效地形成制约机制。”唐玉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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