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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出让的方式及范围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05:18
国有土地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协议;(二)招标;(三)拍卖。(四)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规定,以下五类土地必须纳入招标拍卖挂牌范围:
(一)供应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
(二)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四)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五)依法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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