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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专家陈青蓝的“有偿续期是最可行的变革途径”一文
正文:驳专家陈青蓝的“有偿续期是最可行的变革途径”一文
于伏海
驳文:陈学者一开始就抛出一副强权理论,说什么七十年过后国家可以把房子主人赶出去,因为房子底下的土地是国家的。这种说法真是天底下绝无仅有的,我不知道象朝鲜这种流氓国家是不是这样做,但是我觉得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中国是不应该这样做的,即使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中国这样做了,那也肯定是这个国家象陈学者这样的专家太多的缘故。奸臣当道的社会别说是把老百姓赶出自己家,就是屠杀老百姓又能怎样呢?
我不知道陈学者的“赶出房子”的理论是什么逻辑。就算一个人是租房子住吧,租房合同到了,但是租户还没有寻找到合适的房子,那出租方也得看着和承租方合作这么多年的情面上给予一定宽限期,而不是找人把承租方赶出去。更何况,我们使用的土地是我们伟大的共和国的,我们的祖国真的会把这个国家的主人赶出他们的房子吗?我们祖国就真的应该把他的主人赶出他们的房子吗?我们的祖国就真的一点情面也不讲吗?
我国对于房地产的法律,有这样的规定,如果出卖房子,那房子下面的土地使用权也一并出卖,这就是说,房子的产权只要属于某个人,那这个人就应该对这个房子底下的土地拥有使用权,而且这个使用权应该随着房子的有无而有无,房子在土地使用权就应该在,房子倒土地使用权就应该倒,这才是对于房子和土地关系的真正解读,七十年的使用期的规定本来就是违反物权法的了,可现在又要为有偿续期提供可能,那就更是大大的违法违宪。(注:七十年使用期的规定还为豆腐渣工程创造了制度便利)。
陈学者还说无偿自动续期就等于变相承认土地私有,这种逻辑更是绝无仅有的。如果这样的逻辑成立,那我从图书馆借一本书,期限到了以后,我又续借,又过期我再续借,那这样下去这本书就是变相属于我了?这本书就变相属于我的私有财产了吗?土地根本不同于书,书可以不读,但是人不能不在土地上生活,人在土地上生活就得在土地上盖房子,只要这个房子一直在土地上,那土地使用期就应该一直继续,但是这也不等于说房子提前倒掉所以土地使用期马上也该倒掉,不是这样的。所以即使设立一个土地使用最高期限,这个期限也应该是按照房子的一般使用年限或者设计寿命来计算的,而不是一拍脑袋就规定个七十年。这个期限应该让真正的建筑专家和法律专家一起研究出来,如果不是为了制造豆腐渣浪费钱财,那一幢建筑的设计寿命应该是100年左右,这样一来,一幢建筑下面的土地使用年限也应该是100年左右。看看各国的古代的建筑,寿命何止百年!这样看来,100年的使用期才是比较合理的。但是无论多长时间,土地使用期过后都应该是无偿续用。这并不会导致土地就变相地变为私有财产,土地所有权仍然是国有的,如果国家需要房子底下的地干更重要的事情,比如建立一些重要的设施(而不是给一些奸商提供发财便利),国家可以通过合法的程序赎买回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使用如同现在野蛮拆迁的做法把人们从房子里赶出来。
陈学者非常担心的问题是“土地无偿续期变相地成为私有产权后”社会会不会发生动荡。这种担心更是让人哭笑不得。不就是土地使用期过了后去办个续用手续吗?谁会为这个造反?人们没有后顾之忧了,还去造什么反?反而是有偿续期比较可怕,因为按照目前有利于既得利益者的社会框架和社会现实来看,有偿续期是不会触及既得利益者的利益的。因为这些人完全可以通过他们的社会资源逃脱续用费(至于怎么逃脱就不用多说了),这样一来,就只有让无权无势的人缴纳续用费了,这些人一旦对这种做法不满的话,那社会或许真的会动荡几天。
陈学者还拿出英国来为自己的观点寻求支持。我们知道英国一直是一个重商的国家,重商的前提之一是权利的发达,也就是说英国人的私权利一直都比中国人的强,这种私权利包括对土地的使用权或者是所有权。英国很早就有议会,而且这个议会并不只是个摆设,所以即使土地一直为英王所有,议会对英王的制约作用也使得英王不能滥用这种权力,所以英王土地所有制和我们的土地国有制完全是两码事,根本就没有可比性。英国女王为什么要让人们“永久租赁”呢?这是议会斗争的结果,而且经过几百年的演变,英国的女王没有任何实权了,没有实权土地的归属就当然不能由她了!
陈学者说有偿续期比无偿续期所招致的体制内的反对会更小。陈先生真是担心的太多了,前面我已经说过,体制内的权贵人物动用体制内的资源就可以把交续用费的问题给消化了,他们根本不用担心收不收续用费,也不用担心收多少续用费。即使收费,他们的财力雄厚,也不会太在乎,反正很多权贵手里的钱也不是自己努力所得,这就如同权贵不怕机动车限行一样,因为权贵会有许多辆车,今天限尾号为1的车,那我就开尾号为2的,限尾号为2的,那我就开尾号为3的,能奈我何啊!续用费的最终受害者是无权无势的老百姓,他们交了续用费,这些续用费又让腐败官员大把大把地贪污,或者外出豪赌或者嫖娼包二奶,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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