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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用水、排水产生相邻关系纠纷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55:20


正文:因用水、排水产生相邻关系纠纷
  1.多方共临一水源时,各方都可自由使用水源,但不能因此影响邻地使用人的用水.土地使用人不得滥钻井眼、挖掘地下水,使相邻方的生产、生活用水减少或使邻近的井泉干涸。

  2.对于相邻各方均有权利用的自然流水,应尊重自然形成的流向,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为自身利益而改变水路,截阻水流。相邻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3.相邻一方必须用他方的土地排水的,该他方应当允许,但使用方应在必要的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仍给他方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可能毁损他方房屋及有关财物的,他方有权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4.修建房屋应尽量避免因房檐滴水造成对相邻房屋造成损害,已经造成损害的应由过错方消除妨碍、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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