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产权房”问题上 为何不一碗水端平?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59:04
在众多城市郊区,一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除用来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还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这些房子一般俗称“小产权房”。18日,建设部提示城市 在众多城市郊区,一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除用来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还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这些房子一般俗称“小产权房”。18日,建设部提示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小产权房”以低廉的价格受到城市低收入家庭的青睐。需求即市场,因此,“小产权房”在全国各大城市迅速蔓延开来了。但是,人们无法回避的现实是,由于“小产权房”缺乏了从法律角度严格来说是合法身份,也就有了“小产权房”就像市场需求的“私生子”的尴尬。
的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私自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即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这也就是说农民只能在宅基地上盖房自己使用,不能卖给城市居民。“小产权房”显然与这一规定相违背。正因如此,“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无法抵押贷款、不能上市交易、建议不要购买小产权房等等来自政府的提示音不绝于耳。
难道我们的一些政府部门就不能站在低收入家庭的角度去想一想,“小产权房”是非法的,集资建房是违规的,单位建房是政策不准许的,数量少得可怜的经济适用房对于庞大的低收入家庭无疑更是可望而不可及的水中月、镜中花,加上以任志强为代表的房地产大佬们口口声声“不愿为穷人造房子”,那么,我们生活在城市里的而又买不起房低收入家庭就活该落得个露宿街头?或者是仅仅求得安身之处而一生都要失魂落魄地去当房奴?
而从另一方面来讲,既然城市里的土地所有人可以通过出让土地来实现GDP的飞速增长,既然房地产业已经成为拉动城市经济增长是重要的支柱,那么,农村发展房地产因何要遭到了现行的政策和法律的限制?政府为何在这个问题上不把一碗水端平?
更何况,出现在一些城市近郊的“小产权房”,有的是把本该建平房的宅基地盖成楼房出售的,有的是在“旧村改貌”过程中,在原旧村落的基础上建起的,这样的“小产权房”,既没有改变土地性质,也没有减少耕地面积,反而还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
我们已经有了一部《物权法》,在土地要素方面,我们要尊重所有人的所有权益完整性,而不是限制,也应该承认农村土地使用权流通、交易的合理、合法性地位。要知道,凡事皆有因果,任何新兴市场的出现,都是需求的产物,需求即市场,市场不可能被消灭,只能逐步健全和规范,绝对不能让“小产权房”成为市场需求的“私生子”!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小产权房”以低廉的价格受到城市低收入家庭的青睐。需求即市场,因此,“小产权房”在全国各大城市迅速蔓延开来了。但是,人们无法回避的现实是,由于“小产权房”缺乏了从法律角度严格来说是合法身份,也就有了“小产权房”就像市场需求的“私生子”的尴尬。
的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私自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即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这也就是说农民只能在宅基地上盖房自己使用,不能卖给城市居民。“小产权房”显然与这一规定相违背。正因如此,“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无法抵押贷款、不能上市交易、建议不要购买小产权房等等来自政府的提示音不绝于耳。
难道我们的一些政府部门就不能站在低收入家庭的角度去想一想,“小产权房”是非法的,集资建房是违规的,单位建房是政策不准许的,数量少得可怜的经济适用房对于庞大的低收入家庭无疑更是可望而不可及的水中月、镜中花,加上以任志强为代表的房地产大佬们口口声声“不愿为穷人造房子”,那么,我们生活在城市里的而又买不起房低收入家庭就活该落得个露宿街头?或者是仅仅求得安身之处而一生都要失魂落魄地去当房奴?
而从另一方面来讲,既然城市里的土地所有人可以通过出让土地来实现GDP的飞速增长,既然房地产业已经成为拉动城市经济增长是重要的支柱,那么,农村发展房地产因何要遭到了现行的政策和法律的限制?政府为何在这个问题上不把一碗水端平?
更何况,出现在一些城市近郊的“小产权房”,有的是把本该建平房的宅基地盖成楼房出售的,有的是在“旧村改貌”过程中,在原旧村落的基础上建起的,这样的“小产权房”,既没有改变土地性质,也没有减少耕地面积,反而还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
我们已经有了一部《物权法》,在土地要素方面,我们要尊重所有人的所有权益完整性,而不是限制,也应该承认农村土地使用权流通、交易的合理、合法性地位。要知道,凡事皆有因果,任何新兴市场的出现,都是需求的产物,需求即市场,市场不可能被消灭,只能逐步健全和规范,绝对不能让“小产权房”成为市场需求的“私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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