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索赔探讨
工程索赔一词来源已久。但在国内被人应用的还时间不长。实际上,在所有过去的工程项目建造过程中,那种不叫索赔的索赔就早已出现。当然与我们今天所说的索赔概念相比,其范围要狭窄得多。当时的所谓索赔,在表现形式上尽管不同,也大致上包括了如下几个方面:
1.工程数量增减引起的索赔。
2.工期索赔。
3.建筑装饰标准变动引起的索赔。(特别是建筑装饰材料变动)
4.方案因为非己方原因引起的变化索赔。
5.拖欠工程款引致的索赔。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工程造价管理体系,都是用地方的专业定额和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红头文件作为唯一依据。即使人民法院的经济庭,在判断这类问题的是非标准时,都不能离开地区统一定额和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各时期的文件。由于定额的局限性,有相当一部分这类问题往往得不到合理解决。
对于探讨清单计价模式与工程索赔的联系,我们首先必须分清楚是那一种清单模式。
第一种,是只把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分摊到每一项报价;而且单价在一定范围内仍可按某个规则进行调整。这种方式由于只代表清单计价的初级阶段,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第二种,管理和其他费用分摊与第一种基本相同,但单价包死。工程量发生变动,这些费用也随之变化。目前这种承包方式用得最多。
第三种,其他一些费用象临时设施、大型机械、脚手架和其他属于措施性的费用固定。不随工程量增减而变化。这一部分连数量也包死;只有实体消耗性的项目部分,才是包死单价,而工程量按实结算。
只有第三种,才可称为开始体现清单报价的精髓。之所以称为“开始”,是因为目前象这类清单文件当中的措施性项目,其单价构成,大多数仍旧以定额为基础,而并不是从真正的措施性消耗出发。如支模体系,在众多报价者提供的单价分析表内,几乎都按定额的工料机械含量。定额内表现为使用木支撑而投标施工方案用钢支撑者,分析单价内就没有钢支撑而仍旧只出现地区定额内模板项目唯一的木支撑。
真正的符合国际惯例的清单计价,其意义就大大超出我们今天多数人所普遍认识的范围。这也许就是我们今后必须努力的方向。但为了照顾目前的现实,本文只就第二和第三种形式进行研究。
一. 传统定额模式与清单模式索赔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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